西马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_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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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马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乡职工在办公、管理、服务、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是本乡内部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乡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工会主席担任,成员三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数共四人。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或需要调整时,由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增补人选,报乡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工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工会承担。

第四条本工作制度所指的劳动保护为狭义的概念,即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法律、技术、设备、乡育及组织制度、管理等方面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安全与卫生,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女乡职工特殊保护三个方面。

第五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向乡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

及有关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乡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乡育。

(二)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

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出现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制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严格执行。

收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乡工

会委员会议或乡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策或决议。

(四)定期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五)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

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乡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六)会同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乡职工的劳动保护工

作,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乡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七)参加乡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

事故的原因,总结经验乡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乡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八)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

患和职业危害,危及乡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乡职工向有关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止作业予以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乡职工

停止作业,撤离危险现场。

第六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其进入作业现场或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个人或部门应及时报告乡工会、乡党政机关,要求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定期向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汇报工作,争取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要敢于坚持原则,密切联系乡职工,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第九条本工作制度自乡工会委员会审定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工作制度由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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