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公司党员教育制度_党员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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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公司党员教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的教育、管理,促使公司广大党员始终保持先进性,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第三条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性,提高党员自身素质,激发党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党员队伍成为企业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公司各级党组织的基本任务。第二章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1-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五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2-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第三章 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六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七条 党员必须参加本人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组织生活会等)和其他要求党员参加的组织活动。-3-第八条 党员参加的组织活动主要是“三会一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课每季一次,可以由党支部组织,也可由党委统一组织。第九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或推荐党员参加业务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升党员素质。党员每年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第十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除了积极参加党委组织部门和本人所在党支部组织的学习外,还要按照要求定期与其入党联系人交流,至少每三个月内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事先必须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二条 调入公司工作或由部队、学校到公司工作的预备党员,自到公司工作之时,预备期已到期或一个月之内到期的,本人所在党组织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了解预备期的表现,按照本人申请依程序转正。预备期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内到期的,本人所在党组织可适当延长两至三个月后再按照本人申请依程序转正,但仍作为按期转正处理,并在入党转正材料上注明。第十三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党委组织部门要督促党支部加强思想教育,并进行通报批评。-4-党员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一)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第十四条 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还必须参加党委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如因故不能参加,应及时请假,并根据生活会的内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于会前交党委主要领导。第十六条 党员要按照党组织的部署,积极参加党内竞赛,开展党员承诺活动,争做政治素质优、岗位技能优、工作业绩优、群众评价优的“四优”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十七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第十八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5-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六个月及六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三个月及三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第十九条 离开公司的党员,在办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条 党员在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本人到其所在单位党支部开出证明,到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并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第二十一条 调入调出公司的党员组织关系的转递
(一)在××省内调入(出)公司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由公司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接转。
(二)调出××省和由××省外调入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由原单位转往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接转。
(三)凡组织关系隶属于南方××公司党委、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公司基层党委组织部门接转。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由开出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单位党组织和接受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经查实确由本人不慎丢失,应将遗失的-6-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最后开出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给予补转。接受单位党组织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时,对介绍信(或证明信)应进行审查、核对。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组织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交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
(一)调动工作或由部队、学校到公司工作的党员,要在组织关系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
(二)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报到,应该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党员仍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二十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证明信存根应由转办单位党组织保存,定期整理,归档备查。第五章 党费交纳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第二十六条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他人代交。党员外出或因病住院等,可将党费委托亲属或让其他党员转交给党组织。党组-7-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第二十七条 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十八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党费
(一)在职员工党员以“基础工资+绩效工资-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金(公积金、企业年金)-税(扣税)”作为每月党费的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学生、下岗失业的、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支部讨论,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第二十九条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预备资格后,其在预备期内所交党费不能退给本人。第三十条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交中央。由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第三十一条 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应按原标准交纳党费。第三十二条 党员因出国留学、培训等而暂停组织生活,经其-8-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在其回国后,应按出国前的标准,补交党费。第六章 党员评议表彰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要根据公司党委关于民主评议党员的具体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任务和党委工作目标推进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第三十四条 评议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各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应对本单位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党委汇报。第三十五条 结合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半年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交心谈心,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评、组织点”的方法,重点抓好查摆问题、剖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三个环节,解决好党员在保持先进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党委每年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组织开展优秀党员的评选、表彰活动。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材料及表彰登记表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第三十七条 对本单位事迹突出的优秀党员,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党委申报模范党员,由公司党委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评审。第三十八条 对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表彰的模范党员,公司各单位党委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方式,广泛-9-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第七章 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四十条 党纪处分程序
(一)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核对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和教育,在党小组范围内让党员了解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提出对违纪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初步意见。
(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三)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并允许其在会上对所犯错误进行检查。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讨论中违纪党员可以为自己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为其辩护。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由到会的正式党员进行表决,受处分党员本人有表决权,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
(四)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并将支-10-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支部大会通过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按权限逐级上报。违纪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支部仍可上报审批,但要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错误事实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它有关材料。
(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纪律处分以及本人对纪律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应派人或委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受处分党员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进行必要的教育。
(六)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批复后,由支部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受处分党员。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七)违纪党员受处分的时间,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纪律处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11-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二条 在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处理过程中,如果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纪委和党支部应及时沟通。纪委按有关规定作出的处分决定,党支部必须坚决服从执行。第八章 党籍和党龄 第四十三条 党员从被本人所在单位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取得党籍。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自行脱党、自动退党、不予以登记、开除党籍或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失去党籍。第四十四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在出国出境后,即停止党籍。其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因事出国出境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第四十五条 党员自杀后的党籍处理问题,党支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属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第四十六条 党员违法犯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 党龄,是指成为正式党员的年数,是党员转正以后在党内生活的全部时间。
(一)被延长预备期后转正的党员,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二)由于组织上的原因,造成延期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只要-12-本人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转为正式党员,党龄从其预备期满之日算起,或按照党委决定,从党委审批之日算起。
(三)如因入党时隐瞒历史情况而拖延了转正时间,经调查属一般性质问题,转为正式党员的,党龄从支部大会讨论其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上级党委在审批其转正问题时,应明确其党龄起算时间。
(四)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经党组织考察,已改正错误,并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党龄应连续计算。
(五)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回国后,经党组织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其党龄连续计算。
(六)被开除党籍、自行脱党和自愿退党的人重新入党后,其党龄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七)曾被错误开除党籍的,恢复党籍后,党龄应连续计算。
(八)预备党员因机构调整、单位变动等非本人原因,没有办理转正手续而被视为正式党员的,只要具备党员条件,一般应按党章规定补办转正手续,承认其按期转正,党龄应按规定计算。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外出(出差、学习、进修、务工、停薪留职等)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组织关系管理
(一)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外出理由、去向和时间。对擅自外出或长期外出没有正当理由不过组织生活者,经党组-13-织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应根据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二)党员长期外出,并有固定单位,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便外出党员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
(二)党员外出不足6个月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组织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员回单位后要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
(三)长期驻外从事采购、销售等工作,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员,应定期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四)党员受单位安排集体(三名以上)外出时,派出单位党委应在他们中成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员按时参加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回单位后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的负责人应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党员个人也应向党组织如实反映情况。第四十九条 出国出境留学、探亲、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一)由公司派遣出国出境留学、讲学和研修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其中参加公司组团出国研修的党员,应参加团里临时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回国后由临时党支部向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反映党员境外表现情况,党员个人也应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在出国期间的表现。
(二)经公司推荐参加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出境劳务、援外人员中的党员,其正式组织关系可留在所在单位,且所在单位党组-14-织要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派出部委接转组织关系或党员的证明信。
(三)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留学党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党组织活动一律停止,其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保存。党员在回国以后,要向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家属中没有正式工作的党员,及尚未找到接收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居住地的街道或社区的党组织。第五十一条 离退休职工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组织关系管理
(一)离退休职工党员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以后,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职工党支部。未成立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的单位,应视其情况安排在某一党支部,并及时通知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二)党员离退休后离开原单位回原籍或去外地与子女一起生活,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组织关系及时转到原籍或子女所在地方的街道社区党组织,参加居住地党的组织生活。
(三)党员离退休后受聘到外单位工作,聘用单位距离原单位较近者,应按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距离原单位较远,不能按期回来的,原单位党组织应要求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等情况,也可同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协商,将其组织关系转入现工作单位。第五十二条 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没有再就业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受聘于其它单位或外出务工经-15-商6个月以上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或务工地区党组织。第五十三条 长期患病党员的组织生活
(一)党组织对本单位身体状况较差、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要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二)去外地治病、疗养时间较长的患病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与疗养单位联系,了解党员的情况。党员本人(或委托他人)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第五十四条 党员患精神病,不能正常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经所在党组织确认,可以暂时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它政治活动,保留党籍。第五十五条 受处分党员的组织生活
(一)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正式党员一样,仍要参加组织生活。在转移留党察看党员组织关系时,应将其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另行通知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同时,原单位党组织还应在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的基础上,综合作出该党员留党察看以来直到转移组织关系时的表现情况,作为党组织的正式意见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以便在察看期满后作为对其是否保留党籍的重要依据。
(二)党员领导干部在停职反省期间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让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党内除名的党员,在单位党-16-委批准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如其问题经核实认定情况严重,应暂时停止其组织生活,待党委批准后,再按党委决议执行。第五十六条 党组织关系不在南方××公司、持流动党员证来到公司短期工作或学习的党员,各单位党组织要视同本单位党员一样,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他们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十七条 对于从农村、部队和其他地方转来的手续不全的党员,应先安排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现单位党组织应尽快与其原单位联系,如果手续仍然不全,现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鉴别真伪。对伪造党的关系的,其党籍不予承认。对党籍属实而手续不全的将视本人现在的工作表现,经过一年的考察,党支部对其作出鉴定,现单位党组织补全其手续。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组织部门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