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_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
某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劳务合同工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确立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本企业进院服务人员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院所在部门签订的工作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产权关系、管理模式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此条款的,再做进一步修订。
第四条本企业综合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本企业法人代表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依法与员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订立《岗位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岗位协议书》、《保密协议书》、《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岗位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员工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相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在职期间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履行的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含保密义务、保密范围、竞业限制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企业除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外,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
第九条本企业与各种原因非在职员工(带薪上学人员、请长病假的员工、待岗人员、已办理内部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员工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可与在岗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离职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同时订立《专项协议书》,明确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类《专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本单位聘用下列人员时,本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一、离退休反聘人员;
二、大中专生勤工俭学或社会实习;
三、兼职员工,即其有本职,在本单位业余兼职;
四、本单位聘用其他单位派出或借调人员。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本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录用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签订至少三年的劳动合同;
三、除以上一项所述外,本企业原在册员工可根据协商订立期限为2年至5年的劳动合同。
四、因工作需要,本企业借调或外聘各类人员(在职的必须持原单位同意外聘证明),签订一年期劳务协议。
五、确因工作需要,本企业员工在院工作,其隶属关系不变。由本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具体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一)提供不真实应聘资料或作不真实应聘陈述的;
(二)隐瞒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的;
(三)隐瞒竞业限制约定事实的;
(四)不能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的;
(五)不能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招聘条件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的;
(六)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续订
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企业可依法对员工的工作做出调整:
(一)如员工的能力(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劳动体力等)和工作表现不能满足或胜任现有岗位要求的情形出现,企业根据员工考核结果,相应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
(二)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它原因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应内容。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到劳动部门鉴定。
第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若合同约定内容与新法适用的强行性规定相冲突,则按照新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企业发出续签通知的,员工应在其合同期满前15日书面答复是否续签,如愿意续签应在此期间内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逾期不做书面答复视为员工不同意续签,企业将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因企业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员工在应征入伍服兵役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服兵役期、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并以书面的方式确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胜任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符合解除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手段,使本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泄露企业技术或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未按约定时间到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出资的研究项目的相关技术、正在生产或已签订合同准备生产的相关产品的专项技术、知识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的相关技术均为本企业的技术秘密。未经允许、非工作需要泄露本企业采购信息、销售情报、科研生产进展情况均视为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涉及国家机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企业人事部门,并协助办理工作交接和退工等事宜。否则员工擅自缺勤的,企业将做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未续签的;
二、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三、员工退休、退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本企业未及时定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本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本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二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企业不得依据本制度的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员工根据第二十三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日向本企业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填写《交纳违约(培训)赔偿费通知书》并送交员工本人,员工须按核定的金额于十五日内交纳。
第三十一条本企业依据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交员工本人。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和职工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后,由企业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在十五日内办理员工转移劳动关系手续。
第六章劳动待遇
第三十四条员工享有劳动、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资鼓励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员工享有劳动保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法定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七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可应签署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和经济损失:
一、企业招聘、录用其本人所支付的费用;
二、未按培训协议中规定的服务期履行义务的企业为员工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三、企业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的管理费;
四、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以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所约定的赔偿费用;
五、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