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_劳动教养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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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管理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罩、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独具特色的重要法律制度,几十年来成功地教育挽救了大量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立法滞后、制度设计不完善,加之国际上没有相似的制度,因而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并引来不少批评。为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深入研究,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现行劳教制度,使其在理代法制的框架下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现状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肇始于建国初期。195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50年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相关内容体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变化:

(一)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宗旨

在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劳动教养“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其主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至20世纪80年代初,劳动教养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其主旨也被进一步明确为:“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至90年代初,司法部又具体规定对劳动教养人员要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由此可见,劳动教养的性质和宗旨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而变化,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体现了法律的时代发展性。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

至20世纪80年代初,收容劳教的对象被进一步规定为: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并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7].可见,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同时也加以了细化和有所突破。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大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功能方面曾发挥过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看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宪法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劳动教养显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在多个方面都明显滞后于时代的要求,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劳动教养委员会有名无实且不符合法定原则;

(二)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存在严重缺陷;

(三)劳动教养的执法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四)劳动教养适用范围过窄;

(五)劳动教养的期限过长且无具体的适用标准;

(六)劳动教养法律依据效力不足且与其他法律制度存在较大的矛盾。

三、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学术界大致有三类不同的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二是废除,三是改革。从近几年的讨论情况看,绝大多数人倾向第三种观点,笔者也不例外。但对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其中又观点纷呈,现就几个主要方面的讨论作一粗略考察,并谈谈一点看法:

(一)劳教立法应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

(二)劳动教养的立法应采用单独立法模式;

(三)应适当限制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及期限;

(四)应准确界定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教养的程序设置应当司法化。

我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绝不意味着要彻底否定其过去,而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中国目前不仅在国家法制的目标上从过去的单一看重社会保护转变到更多地关注人权保障,而且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公正观也在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变革势所必然。从本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存在问题的改革探讨中,不难看出,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乃至法律改革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其意义在于:不仅能体现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实质性统一,达到既能适应21世纪新形势下与轻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原则,而且能为社会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09知识产权吴冰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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