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与改革_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与改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与改革
来自政府的最新呼声:李克强总理在 2013 03 18 记者招待会上说:有关中国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年内有望出台。
简单发展过程:最早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模型是来自于前苏联。劳动教养制度起源于1955年08月25日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规定:“对于罪行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的右派,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应进行劳动教养。即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此时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定。这个《决定》延承了之前的原则,即劳动教养主要针对没有触犯刑法的,“罪责较轻”的“右派”。
经过多年的演变,于2002年0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个《规定》算是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一部。其中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年满16周岁,符合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和教唆他人犯罪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需要明确的是,这部《规定》也只是公安部颁布的一部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法律。
整个社会持有错误的看法。按照法律的解释,符合刑事犯罪的人员会被以刑法处理,而劳教人员只是“轻度违法而且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处罚程度”。从“罪行严重程度看”和处理规定看,劳教人员罪行不大,而且只是被行政处罚人员,不是罪犯。两者在根本上是有区别的,不应该同等对待,而正是由于中国早期普通百姓的法律知识淡薄,多数时候认为就是“罪犯”或者“低人
一等”,同时相关的管理机构本身也不够健全,也不能够起到足够的正面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力粗放泛滥,最后导致问题丛生。
人们都习惯于把劳改与劳教混为一谈,普通老百姓视劳教与劳改一样,都是“坐牢”,即使国家机关,也常常把二者相提并论(统称为“两劳人员”),有时甚至等同起来,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并且曲解了本质含义。
主要问题:多年以来的法律制度缺乏不完善,管理机构功能丧失造成当前的劳动教养混乱局面,改革势在必行。管理的多头管理和不统一性造就了混乱,具体如下:各级行政单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法定的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并未设置专职的负责人。
其主要法定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一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和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这两项职权长期以来实际上分别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
公安部门的有关机关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之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
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机关也不仅对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拥有审批权,而且还授权劳教场所可以以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对劳教人员减延期限的审批权。
在这两项权力的行使中,唯一来自外部的检察监督也仅限于提出纠正意见,对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亦无可奈何。
这样一种交叉管理的机制不仅不利于保证劳动教养案件的质量,也不利于感化教育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同时滋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弊端严重,改革势在必行。
主要功能错误配置,导致受贿腐败等社会问题丛生。劳教的主要功能中,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姑且算是劳教的分内事,但其它功能则十分牵强和不合理。比如处罚上访人员,现实生活中,有些被劳教人员甚至并未违法,只是“做错了事”的普通人。根据律师魏汝久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分析,目前劳动教养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处罚上访人员、管制维持社会稳定和延长刑事侦查的羁押期限等功能,甚至在部分地区劳教还成为了公安机关的“创收”工具。此外,由于劳教场所是国家财政拨款,劳教机构的工作人员待遇并不好,经费保障不足,为了解决经费和被劳教人员的生活问题,强制劳动被十分看重,被劳教人员必须自己创收养活自己。而为了免于辛苦的劳教,向劳教所的工作人员和地方相关领导行贿也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制度缺乏造成的腐败。
当前社会上提出的看法:废除劳教制度是以更合理的法律取代,不是放任违法行为不管。目前这个更合理的法律已经在各方促进下正在酝酿。早在2007年,贺卫方等知名学者就向国务院法制办郑重建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到了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方案,直指劳教。2010年3月,全国人大也宣布了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所谓《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就是被认为会替代劳教制度的法案,它从根本上修正了劳教制度最不合理部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从公安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
化。这个决定权将能直接改变公安对劳教“一手遮天”的现状,从根本上切除权力导致的腐败等问题。另外,一些细则也可以保证如今的劳教制度弊端可以尽少出现。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中,劳动教养的期限设计为半年至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一年半。与现在最长4年的劳动教养期限形成鲜明对比。
更重要的是,草案规定,劳教场所将杜绝封闭式管理,设计为半开放式或开放式,实行人性化管理,将不再有铁窗、铁门和铁丝网等;被劳教者还可以周末回家。新法规定了被矫治的对象主要为两种人:轻微违法,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严重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我们忽视了什么?在当时社会发展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其实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社会发展以后,其弊端逐渐体现。今天看来,我们忽视了最基本的也是最大的一个教养团体的力量,那就是社会或者说是人民群众。其实最大的改造力量是来自于社会大众。让社会大众去教育和纠正不良行为。监督和教育在一起,教育救人为主,处罚为辅。这样更加容易形成劳动教养的良性循环环境。而不是歧视或者“有色眼镜”的社会气氛。如果能够合理利用社会力量的话,将会使政府多方面受益,减少社会成本支出和更合理的资源配置。
动用社会的力量,减轻政府负担。目前用劳动来代替刑罚,成为世界趋势,教育帮助为主处罚为辅的机制。本身社会的最大责任就是救人,而不是处罚。简单的说就是类似于香港、台湾等地的社区服务。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一种以“劳动”替代监禁等处罚的举措,即社区服务令。它虽然是一种刑罚,但却成为替代监禁的一项判刑选择,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实际上就是社会监督的作用,道德舆论的约束变得更为重要。
现代的社会服务令起源于英国,最早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该条例规定,法院判处社会服务的最长期限是240小时,最短为40个小时,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服务工作,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因其违法行为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这类命令通常根据缓刑犯监督官的报告而提出,同时必须征得罪犯本人的同意,并于12个月之内执行。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社会服务令既有惩罚的成份,也能很好的使违法者弥补社会的损失,帮助违法者改过自新。现在,在美国、葡萄牙、芬兰、荷兰、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社会服务令都作为一种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刑罚选择,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
我们要着重的是,社会服务令作为刑罚种类之一,虽然对象是违法人员,处罚形式也是劳动,但其权力主体是法院,而不是警察系统。一是法律的力量,二是社会的监督,二者配合起来,形成良好的劳动教养循环。并且这种做法更加容易调动处罚对象的主动性,促进去改进错误,而不是有一顶“罪犯”的帽子。或许以后“劳动教养”一词会逐渐淡出视野,社区服务会更加符合于社会规范。这其实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社区服务令这种方法之所以能够快速被普及到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很大程度上在于这种制度使得违法人员和社会都能收获益处。其优点体现为:首先,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方法,通过行刑场所和行刑社会化,把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完成于社会服务工作之中,避免了短期限制自由的罪犯交叉学习罪行的弊病,体现社会监督力量的强大;其次,社会服务令的适用很大程度的减
少了监禁刑的适用、缓解了监狱的压力,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另外,罪犯在开放式的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有利于他们重归社会生活,恢复家庭关系,从而避免了再次危害社会。所以,社会服务令这种“劳教”不但可以协助违法者改过自新,也具有补偿社会的功能,且更加人性化和轻缓化。
小结:根据李总理的说法,或许政府在劳动教养制度方面的改革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希望今年更加符合当今中国社会的教养制度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