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管理制度_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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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 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 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第八条 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 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拍照,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 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应对各人员的违法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记录。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条 “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一)各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指挥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指挥超过2次(含2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指挥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撤销其职务,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恢复相应职务。

4.年度违章指挥行为超过12次的,应永久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该部门、车间或班组不能参加当年度优秀组织的评定工作。5.违章指挥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二)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作业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作业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4.年度违章作业行为超过18次的,或者停工学习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开除。

5.两次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

6.违章作业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三)各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涉及出勤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5.年度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6.有以下行为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立即开除。涉及刑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打架、辱骂他人的; ⑵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的; ⑶赌博、醉酒的; ⑷传播不良信息的。

7.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分别对“三违”行为的考核进行记录,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人员对“三违”行为的处理和考核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应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理;

“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当月考核为“不合格”,且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80%;

第二十三条 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于2012年 月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睡觉、喝酒; 2.班中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带班、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3.1管理违章

3.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2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3.1.3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3.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3.1.5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3.1.6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3.1.7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3.1.8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3.1.9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3.1.10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3.1.11其他管理违章行为。3.2行为违章

3.2.1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3.2.2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3.2.3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3.2.4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3.2.5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3.2.6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3.2.7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3.2.8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3.2.9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3.2.10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3.2.11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3.2.12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3.2.13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3.2.14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3.2.15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3.2.16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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