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教养制度_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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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教养制度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历史作用
劳动教养,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一大创举,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制度创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表明我国劳动的诞生。以后的历史演变中逐步发展了。最初的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劳动教养制度为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组织和发展劳教生产,不仅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也从经济上减轻了国家执行劳动教养的财政负担,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这项制度从它建立之初便存在着巨大的缺陷,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这项制度无论是从政治、理论、法治建设,还是在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等方方面面的不合理性日益凸现。主要一下几个方面: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1)劳教制度的性质缺乏明确的界定(2)劳动教养的对象被不断扩大,且与刑罚、行政处罚的对象重复(3)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劳动教养在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劳动教养在审批程序中存在的问题(2)在保障劳动教养人员权利救济上存在的问题(3)许多程序上的制度和措施均无明确规定劳动教养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模式(2)劳动教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广大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针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各抒己见,从劳动教养的名称、性质、对象、程序、执行模式的设计等方面提出了主要保留说,废除说,变革说等互不相同的观点和建议,它们均有可取之处。
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需要重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
全国人大也几次将劳动教养立法列入立法计划,从而修改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但这项法律至今难产,究其原因,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涉及了我国整个行政和刑事制裁体系的变革。在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中主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劳动教养显然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但无论把劳动教养归入何种制裁措施,或者确立为一种独立于以上三种措施之外的新的制裁措施,都不能改变其尴尬的法律地位。所以,从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我国的法律制裁体系十分必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危机,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找到真正的出路。这也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裁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和最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