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处方权审批制度(优秀)_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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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处方权审批制度
一、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诊疗活动的医师才具有药品处方资格。
二、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诊疗活动工作,经过考核合格,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妇幼保健院执业医师处方权申请表》,考核合格、科室主任批准、医务处同意,方可享有处方权。
三、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有中药处方权。
四、主治医师以上,经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五、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医务处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留存。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六、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医务处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七、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八、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中药处方(中成药除外)。
九、除享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其余人员均不得开麻醉处方。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用后及时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十、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一个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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