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_建筑企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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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企业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并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二、企业在招用工时,应当核查被招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建立职工名册,如实记录被招用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双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并不得代签。
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严禁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五、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对象、岗位、约定工价、工时、本月完成任务情况、本月已结算和待结算等。工资发放表至少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六、工资应由本人领取,严禁企业将工资发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借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只发给生活费,企业每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开远市最低工资标准。
七、劳动者在建筑(装饰)企业打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鄯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没有提出申请的,受伤害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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