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_德国文化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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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国首相俾斯麦时期。1889年颁布的《伤残和老年保险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养老保险法律。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德国建立起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德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为维护德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发挥了极大的作用。通过分析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历史革沿,旨在推动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今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家庭养老、养老基金
目 录
一、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概况………………………4
二、德国农民养老制度的特点…………………………6
三、对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启示………………………8 参考文献…………………………………………………11
浅谈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是个工业大国,农业份额只占国民经济总额的1%左右,全国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力比重大约为7.8%。德国政府从上世纪50年代加大了对农业的保护与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农业生产。建立完善的农民养老保险体制是其中的优惠政策之一。
一、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德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基本上是按职业工种而设立的,它由雇员养老保险和独立经营者养老保险两类大系统组成,分别分为工人、职员和矿工保险系统以及手工业者、农民和自由职业者保险系统。这与其他发达国家(如英国、瑞典、美国等)不同,农民养老保险在德国是作为一个专门的部分相对独立的。
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1957年7月颁布的《农民老年救济法》建立起来的,投保范围是指农场主夫妇及一起专职从事农场劳动的亲属,如果只是与农场主是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是不能投保农民养老保险的。
原则上,所有农民都有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经费由参加保险者交纳和联邦政府补贴,即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两个部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补助金。这里面多数的养老基金由投保人承担,而政府只有在养老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才给予援助。在德国,农民养老的第一负责人是其本人,而德国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次要的,是以辅助和补充为宗旨的。所有的农场主缴纳一样的保险费,而且只缴纳一份费用,保险费数额也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也就是说所缴纳保费额度与农场的大小以及经营状况没有关系。每一个共同劳作的家属必须缴纳保险费,如果依法或根据申请被免除保险义务保险费则可以不交。所缴纳的保费为农场主的二分之一,且由农场主缴纳。当然农场主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申请共同劳作家属保险费的补贴。
农民要得到养老金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男女分别年满65岁和60岁;第二、必须交满180个月(即15年)保险费者方有资格享受标准养老金待遇;第三、要求农民除按规定缴费外还必须在50岁以后就开始通过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转移他的农业企业,脱离农业劳动成为农业退休者。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农业由中青年人经营。养老金的发放主要是以现金的形式进行,包括老年年金、丧失劳动能力年金等。除此之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实物或劳务的援助,比如说,在年迈、疾病已经或将要丧失行走能力时,可以要求一些能够帮助老年人行走或辅助恢复的器械。如果农场主由于身体状况限制无法维持农场的正常运作,那么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提供劳务来维持农场的正常运营。这种多样化的给付方式,在保障了农民基本生活的同时,也创造了工作岗位,扩大了就业。各种政策的实施保证即使农场主处于死亡或行动不能的状态仍能确保农场的正常运作。农村养老保险应累计缴费大于等于180个月,丧失劳动能力养老金应累计缴费大于等于60个月。只有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才能得到全额给付。
在德国有13家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他们不仅组建了一个自己的总联合会,而且他们在当地的农村设立工伤事故保险机构,即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当然,总联合只是起到一个协调的作用,其下属的各个养老保险管理机构都是相对独立的个体,统一由国家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有助于降低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它们由内部选举的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进行管理,其成员由雇主和劳动者按一定比例选举组成。除此之外,德国联邦政府会派出代表参加进理事会当中,他们会指导和监督事务的正常运作,但没有表决的权利。
二、德国农民养老制度的特点
1、明确农民特殊属性。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把农民从“公民”队伍中剥离出来,使其具体化。客观上承认城乡差别,但是能够保证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农村人口基本上都在农村养老保险的范围内。
2、明确农民退休体系。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农业特点提出了农民退休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应措施,从而使得农民养老金的领取同雇员一样也必须以退出就业活动为先决条件。德国在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之前,农场主为能够给自己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多保障,通常不愿意过早转让农场,或私自留拥一小部分土地,以法律不允许的形式转让农场,从而获得更多的养老支持,但是这样就导致了接班人无法按时接手企业,先进的农场经营理念也无法及时的发挥作用,不利于农业的发展。而农村养老保险法的出台,及时的改善了这一切。由此可见,农村养老保险不仅在养老方面发挥作用,还牵扯到了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而且缩短农场的管理周期,有助于对农业提供新鲜血液,加速农业的发展。
3、明确政府功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地方政府负责执行。政府对保险基金提供选择性的补助。德国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补贴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给保险基金提供补贴,目的是为了减少农场主所付的保险税额,减轻其经济负担。考虑到因为结构变动引起保险纳税人和保险赔偿领取人之间的不利情况,政府参与资助农业事故保险便是合理的。第二种就是为农民养老保障中收入低于一定限度的农民提供保险费津贴。
4、明确监督管理。有务实、专业的农村养老保险机构,专门机构的设立保证了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协调,德国从联邦政府到各个州政府,都专门成立了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拥有独立法人。
5、明确自由方便转保。农村投保者可以通过工作的改变,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灵活的转向普通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德国产业结构的转型以及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农业生产,转向了其他职业。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利益,德国允许投保人可以灵活转保。如果一个农场主放弃农业劳作而进入城镇企业工作,那么他之前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缴纳的费用不会作废,而是转为普通养老保险继续累积。这种人性化的政策有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极大的保障了农村居民的生活。
三、对我国农民养老保险的启示
在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养老保险一直是一个难点。原因也很多:农村人口多、基数大、依靠家庭养老的传统观念、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农村自身收支状况的不平衡等等。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在中央的推动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已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初步建立起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实际运行中结合农村实际,逐渐地发现、解决和改善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德国属于设立单独的农民养老保险的国家,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和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其制度的分离性和多样性也与我国相似,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1、抓紧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立法建设。德国1957年的《农民年金救济法》就从国家层面对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明确立法,而我国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相关制度都是政府的规章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普遍地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这种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应该就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尽快立法,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以立法的形式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的健全,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的法律地位,给存在问题的解决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
2、建立合理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德国的经验是鼓励农民在基本的养老保险外参加其他的补充或是附加的农村养老保险,形成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我国的农村地域分布广、经济水平参差不齐、人口数量大,各省区的财政收入和资金投入的能力也存在差异,各地区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应该考虑设计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首先由国家统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基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其次是各个地区也要根据地区差异因地制宜设计本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补充条款。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和社会可以多投入一些资金,建立地方的补充保险体系,采取结合个人资金等多方筹集资金的方式,为农民设计出多类别、全方位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附加保险类别,有效补充国家的基本农村养老保险。欠发达地区,国家可以适当给与政策和资金上的倾斜,甚至是补贴,吸引农民参保,最大程度上保障这些更需要保障的人群,对于参与这类投资的企业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农村养老保险的给付形式上,建议可以采用多样化的做法,对于失去自理能力、无人照看的老人,具体资金的给予,往往不及人工陪护的服务,这样才能真正给农村老人以晚年的保障。
3、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扶持。德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是由个人承担,政府进行辅助的养老保险模式。德国多年的实施经验证明了,这一措施既可以有效地降低国家财政压力,又能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是一个聪明的、符合德国发展实际的有效措施。在中国新农保的推广和实施中,政府是主体,应该加大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和管理,政府投入方面的关注力度,在农村中多多宣传新农保相较于老农保的优惠条件,以说服收入不高的农民们拿出自己小部分积蓄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从而加快新农保的推广速度,提高参保率。政府的现如今的首要任务是加大投入,缓解养老基金不足,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同时增强管理,提高各个养老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让农民们真正意识到新农保是有利可图的。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新农保政策成为真正的利民惠民的政策,真正的成为一个具有普惠性质的好政策。政府应该也必须负起应该的财政责任,建立起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主导的农村养老保险的有效资金投入来源机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的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保证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能够不断完善。
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在德国 , 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 , 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从业情况变化后可以很方便的更改社会保险。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 , 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 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 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 , 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尤其是对常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进城务工期间参加城市社会保险,回家务农之后转为农村养老保险,参照德国不同社会保险之间可以自由转换,考虑到城市缴费标准较高,应该明确计算方法坚持多交多得,确保农民工在城市参保缴费部分的收益。
5、设立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德国农业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是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其实质是相对独立的公法人团体。但是就目前的中国来说,很多地方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工作,这直接影响了新农保的推广工作。加上中国在养老保险方面各个部门责任不明晰,多个部门都有涉及,都管就等于都不管。在这方面,首先我们可以效仿德国的模式,建立具相对独立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其次,应该放宽养老基金管制,加强养老基金监督,允许养老基金入市,建立专门负责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年金银行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使新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能够惠及我国千万农民,以此来保证农民在年老时得到妥善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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