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为何可以废_劳教制度被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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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为何可以废?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
被劳教对象不是大恶人
劳动教养制度最早可溯源自1955年08月25日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又经过了多次演变,一直到了2002年04月,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这部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是目前为止最为全面的一部。但其中也只规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年满16周岁,符合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和教唆他人犯罪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人员。需要强调的是,这部《规定》也只是公安部颁布的一部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是法律。
所以,符合刑事犯罪的人员会被以刑法处理,而劳教人员只是“轻度违法而且并未构成刑事犯罪处理程度”。从“罪行严重程度看”和处理规定看,劳教人员罪行不大,而且只是被行政处罚人员,不是罪犯,不应该被扣上“大恶人”的帽子。
废除劳教会威胁社会稳定的假设站不住脚
对劳教废除的争议,原因是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废除不合理的劳教制度,并不是要放任违法行为不管,相反还应该通过立法完善现行法律,用更合理的制度去治理违法行为。
而且这个更合理的法律已经在各方促进下正在酝酿。早在2007年,贺卫方等知名学者就向国务院法制办郑重建议,要求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到了2008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最新的司法改革方案,直指劳教。2010年3月,全国人大也宣布了中国将加快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就是被认为会替代劳教制度的法案,它从根本上修正了劳教制度最不合理部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从公安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这个决定权将能直接改变公安对劳教“一手遮天”的现状。另外,一些细则也可以保证如今的劳教制度弊端可
以尽少出现。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案)》中,劳动教养的期限设计为半年至一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一年半。与现在最长4年的期限形成鲜明对比。
更重要的是,草案规定,劳教场所将杜绝封闭式管理,设计为半开放式或开放式,实行人性化管理,将不再有铁窗、铁门和铁丝网等;被劳教者还可以周末回家。新法规定了被矫治的对象主要为两种人:轻微违法,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严重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所以,即便废除劳教制度,也不会出现数万人员(根据司法部数据中国2008年劳动教养人数为6万,戒毒人数为20万)一股脑涌向社会的情况,认为废除劳教会威胁社会稳定的假设根本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