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的出路_劳教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劳教制度的出路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教制度”。

劳教制度的出路?

劳教制度能否根除?

从诞生至今,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就不绝于耳。这种游离于宪法之外的制度既有损政府形象,更违背了基本人权。不管是“清除阶级敌人,消灭反革命”的响亮口号,还是维护“盛世”稳定的实际需求,都没有理由让这个非法的魔鬼存在,所以有人认为我们必须彻底废除劳教制度。

然而真的能根除吗?

首先,危害社会的人群不一定都能够用刑罚的方式来处理。比如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益的精神病人、酗酒吸毒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等,对于这一部分人,不能对其施加刑罚,也无法用治安管理处罚来教育感化或者矫治他们的精神疾患、毒瘾或大量酗酒的酒瘾等。并且我国刑罚体系与行政处罚体系在衔接上存在一定的空当。我国不是“零门槛入罪”,对于入罪采取了定性+定量的标准。即,如果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但并不具备量方面的要求,此时刑法也无法处理。故而类似劳教的制度是有其存在必要的。其次,劳教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地方政府不愿意放弃这样一个具有威慑力、高效率的制度。在稳定二字压倒一切的今天,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可以懈怠,哪怕压倒法律也要维护国家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官员自觉地把自己的政治利益与国家利益绑定在一起。凡是有举报他人举报自己的,都统统以“危害社会稳定”之名将其劳教。这无疑是保障官员自身政治安全的良方。加之劳教人员的劳动成果市场化,劳教所这个巨大的“金矿”驱使地方政府不断维护该制度。最后,若废除了劳教制度,成千上万的“劳教警察”又何去何从?

基于以上三点,劳教制度很难被彻底革除。虽然中央已提出“适时停止劳教制度”以及“改劳教为矫治”的说法,但我们更加担心这场改革变成一场借尸还魂的闹剧。南京把矫治委员会设立在公安局里的做法似乎就印证了这种担忧。借鉴西方

在面对那些刑罚无力处置的情况时,西方的表现值得我们借鉴。二战后,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建立了保安处分制度。它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这些国家的刑法实行双轨制,一部分是对有主观过错的犯罪人定罪,判处刑罚;另一部分是对没有主观过错或可责性,但对社会有危害者进行保安处分,这部分人包括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因为精神病而欠缺刑事责任,也包括酗酒及吸毒者等。

乍一听上去,仿佛没什么新意,然而,这个制度的核心在于,一旦要施行涉及剥夺他人自由权力的措施就必须要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而劳教制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不通过法律途径,行政部门大手一挥,便尘埃落定。这种第三方审判的制度透明度高,更加公正、公平。

除此之外,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法。它属于刑罚的一种,主要用于处置轻微犯罪。其原则在于:保护公众的安全;尽可能少限制犯罪人员的自由;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矫正。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而不是限制罪犯。在法院之下的矫正机构以及人道的矫正手段的配合下,有良好的矫正效果。而在我国社区矫正不是一种刑罚种类,而只是作为管制、缓刑或假释等的执行方式。且存在着覆盖面狭窄、制度不完善等诸多缺陷。我们应当建立起以强制性的社会服务、心理治疗代替拘禁人身自由的综合教育机制,以免在废除劳教制度后又衍生出一种为滥用职权提供土壤的畸形暴力处罚机制。

公民权利的保障

劳教问题之所以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是因为它触发了一系列惨无人道、损害公民人身权利与自由的恶行,并且这种恶行针对的大都是上访等公民向政府合法反应自身利益诉求的事件。故而开辟公民兑现各种基本权利的制度渠道、创建公民与政府之间充分沟通的制度平台,也是劳教制度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同时,暴行处置结果的不了了之也让我们看到,法律对于什么是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就使得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和政府的博弈中不但不能体现,还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威胁。在这个问题上,即需要秉持立法者、执政者、司法者秉持“为民”的宗旨,也需要公民抵抗恶法、争取自身权利的勇气、智慧和能力。

《劳教制度的出路.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劳教制度的出路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劳教制度 出路 制度 劳教制度 出路 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