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_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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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行政区域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等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与内地不同,它可以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即“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

“一国两制”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允许台湾、香港、澳门这三个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二)“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首先是“一国”,这是解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问题的前提;其次是“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并存。“两制”不是平行的两种制度,而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主体,以宪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一)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所谓中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是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均应由中央行使权力、负责管理。这些事务是指: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特别行政权的高度自治权是特别行政区独特法律地位的体现。具体如下:

①行政管理权,凡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处理。

②立法权,除了有关外交、国防和其它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对于不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法律发回,既不修改,也不撤销,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决定。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继续保持港澳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

2、特别行政区政府:

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职权。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不过在香港,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20%,而在澳门则没有这些资格限制。立法会的任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为4年。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组织系统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法官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一般终身任职,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

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澳门设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澳门还设有检察院。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能自动生效,需要由特别行政区将法律公布或由立法实施。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③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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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复习笔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全国人大依据宪法于198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我国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构成上可以分为三类: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

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如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属于自治机关,也不享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但民族乡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合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自治地方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不是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在组成方面又有与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的民族特点和要求:

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少数民族代表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和比例。

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③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④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权:

(一)民族立法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财政经济立法权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补助;

2、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的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3、对外贸易自主权;

4、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5、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自治权

(四)人口政策自治权

(五)组织公安部队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语言文字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适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七)培养和招收民族干部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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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历次宪法修正记忆口诀

88年:

土地使用依法转,私营补充引监管。(私营经济是补充,引导,监督,管理)

93年:

93正处初阶段,多党协商特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县级3年改5年

国有集体自主经,市场国有联产包

解释:

93正处初阶段

多党协商特理论。(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改革开放富文民。(坚持改革开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县级3年改5年

国有集体自主经。(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市场国有联产包。(“市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联产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99年:

99长处初阶段,非公重要双层营。

经济分配多方式,个体私营引监管。

发展市场邓特路,依法治国危国安。

解释:99长处初阶段

非公重要双层营。(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

个体私营引监管。(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经济分配多方式。(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发展市场邓特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依法治国危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04年: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四国战线容大款,特区选了当代表;

征收征用土地难,公益依法要补偿;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不侵私产保人权,社会保障要健全;

主席访问不戒严,乡长一曲唱五年。

解释:

三个文明三代表,特色道路政策好;

(这里记忆以上三个关键词就可以啦,引用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增加了“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国战壕出老板

特区选人当代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有二个知识点,注解:04年增加了“在爱国统一战线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样,现在就一共有“四个者”啦。所以大家记为“四国战线”;大家不禁要问:“建设者”和“劳动者”啥区别?通俗易懂滴说,“劳动者”是挣工分的,“建设者”可以是赚利润的)

(04宪法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

原文引用: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私营经济要鼓捣,监管在后别忘了;

(注解:“鼓励、支持和引导”,浓缩记忆为“鼓捣,”“捣”是“支持”的“持”半个加“引导”。对于私营经济,大家可以对照82年原文,88,99年的修正,感受国家对私营经济地位的逐步提升。引用04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益土地依法律,征收征用要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课堂笔记请大家注意几个知识点:

1)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依照法律规定”这两个前提下,才能“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里只有法律,没有法规,小心!另外现在很多地方政府“折迁办”用的都是“条例”,可能违宪的,也许大家写小论文用的着。

2)这里的“征收”指的是所有权,“征用”指的是使用权。

不侵私产保人权,(有二个知识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社会保障要健全:

(一个知识点,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daodoc.com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主席访问不戒严:

(有二个知识点,注解:04宪法将“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另外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利。”)

乡长一曲唱五年

(注解:乡长为何能唱“五年”?04宪法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以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是三年)。

乡长唱的啥“曲”呢?04 宪法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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