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_社区矫正制度改进研究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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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废止劳教制度以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浅析

摘要: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举措为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注入了一道新型润滑剂,也为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文教、城建等各领域的发展提供了镇定剂。在社会工作发展领域,给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更大的施展空间,有利于社工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然而,由于关于社区矫正的正式法案还未公布,要预防劳教制度的“变异重生”。

关键词:劳教制度 社会稳定 转型期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法案

中国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见于197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劳教始用于“大跃进”和“*”期间。在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后,劳教被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而延续,直至今日的废止。然而作为一项措施,劳教在其法律章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是混乱的。首先,在劳教审批程序中的制度性漏洞架空了劳动教养委员会,形成公安部“一家做主”的局面。其次,在各地执行过程中往往剥夺被劳教人的知情权、辩解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许多人莫名其妙被送进劳教所。轻微违法行为所受处罚比管制、拘役等刑罚的惩处更加严厉。总而言之,劳教制度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对人权不够重视。

纵观此次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同以往之处在于往届三中全会的着重强调经济方面的重要文件,而其他方面诸如政治、法律、民生等方面的决议并不会总是公开发布。而此次《决定》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城建、科技文教事业、法律„„改革领域之全面体现了在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瓶颈期的大环境下,中国政府新一届领导集团“减缓经济增长,深化全面改革”“重质先于重量”的思想。在众多改革方面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其他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废止预示着中国政府对于完善法律体制的决心和行动。《决定》的文件上也同时提到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并推进审判的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等等纲领性原则。相信在不久也会出台类似“废止劳教”这样具体细则。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律条文的一步步精准化合理化将有利于经济增长、文教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公平公正并最终促成“在2020年实现向康”的改革终极目标的实现。从社会福利视角,“废止劳教制度”是国家进一步重视公民人身权利的体现。它的废除使信访人员不必担心因违法信访而失去人身自由,维护了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正如上一段所提到的,“废止劳教”决定的产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近十年来人们对劳教制度的批评声不断。早在2004年,我国就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宪法。2005、2010年《违法行为矫治法》曾两度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可由于草案规定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收归法院而遭到对发。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选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的废除劳教的呼声。2013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停止使用”劳教制度,意味着劳教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在这一历程中,出现了“社区矫正”一词。社区矫正制度是西方刑罚轻缓化思想东进的产物,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3年,于2009 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151 万多人,累计解除89 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 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可以说社区矫正的方法不仅完成了刑罚目的,更防止了传统牢狱监禁刑导致的犯人间交叉感染而达不到使犯人提前复归社会的弊端。

这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济南省作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规定的四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之一,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起步较早。据我了解,济南现在的社工服务机构主要服务于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性工作者及低收入妇女等领域。这些领域大致可归属于民事或弱势人群的社会工作中,而社区矫正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社会工作。因此,在现形政策的导向下,尝试发展由“政府购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是社工行业发展的新机遇。有利于服务体系的形成完善,并进一步增加“社会工作”在民间的影响力、信誉度、提高百姓的认可程度。

在对资料的进一步查阅中,我认为应该进一步拓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以接力劳教废止后的制度空白并防止劳教的“嫁接重生”。最近,有专家提出在废止劳教制度后,针对对象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是吸毒的,可以放到戒毒所里强制戒毒;如果是卖淫嫖娼的,放到劳动学校改造;如果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就可以放到少管所改造„„上述种种做法违背了废止劳教的初衷——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发展。戒毒所、劳动学校、少管所其实是改头换面的劳教所,其执行过程中的弊端依旧延续。而上述这些人都是可以放在社区中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矫正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不代表一种制度的终结,只有当新的替代制度颁布后才能逐步结束旧制度的延迟性影响,而当前正处于新旧交替的制度空虚阶段极易受到这种影响。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陈忠林在人大代表任期内曾连续9年提出关于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议案,并在最近完成了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的拟定。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有望看到新法案的出台。这将有利于社会工作者在制度框架下有序发展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网络资源:陈忠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草纲已大致完成(东方早报);10个你要知道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点(凤凰财经综合)。期刊报纸论文: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四川日报 舒圣祥);废止劳教制度:完善人权保障重要一步(光明日报);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建设前进的一大步(人民公安报)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21四级经济报道);废除劳教制度是大势所趋(东方早报)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论文 薛丰民);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山大硕士论文 董林栋)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完善(硕士论文 叶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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