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病免疫制度_免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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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病免疫制度
为了搞好猪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养猪生产的顺利进行,向用户提供优质健康的种猪或商品猪。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杜绝疫病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猪场卫生防疫制度》请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执行。
1、猪场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解剖室、流水线走廊、污水处理区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室、食堂、宿舍等。
2、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及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必须经主管兽医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在场内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只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
3、生活区防疫制度
(1)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通过消毒门岗,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涂。
(2)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其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3)任何人不得从外面购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产品入场,场内职工不得在场内饲养禽兽(如狗、猫)。
(4)饲养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不得
去屠宰场,其他猪场或屠宰户,养猪户(家)逗留。
(5)员工休假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二天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6)搞好场内卫生及环境绿化工作。
4、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2)运输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要彻底消毒。
(3)上述车辆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人员一样更衣换鞋消毒。
5、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进种猪,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饲养观察40天,确认无病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彻底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线)。
(2)出售猪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方可出场,出售猪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要作淘汰处理,不得返回生产线。
(3)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隔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衣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6、疫苗保存及使用制度
(1)各种疫苗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3)免疫注射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进行。(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7、生产线员工必须经更衣室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手浸消毒盆后方可进入生产线。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更衣室紫外线灯保持全天候天着状态。
8、生产线中工作人员产准留宿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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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场制度
进场要依照生猪调运的报批程序,从县境外、本市境内调入的种猪、仔猪,由县农业局审批,从本市境外调入种猪、仔猪由县农业局初审报市农业局审批,方可再批准地调入。
种猪购进应把握从大场引进、从新场引进、就近、引急需的、最好的、已脱温了的后备猪为原则。商品仔猪调进除上述原则外,原则上不要调进,应靠自身自繁自养解决,确需调入的,在正规场或繁育户调,绝不能在仔猪交易市场调,更不能从猪贩子手中购猪。
生猪购进应注意进猪前的准备,购猪应了解的相关问题,索要相关手续,健康猪的判断和安全运输等方面的问题。
(1)进猪前准备:在进猪前一周,对猪舍进行清洗、消毒,运猪车在3天前清洗消毒,进猪前2天对猪舍加温,温度控制在26—30℃,湿度小于70%,并准备好仔猪料、电解多维、小苏打片、防下痢、防感冒、应激类药物。
(2)购前应了解相关问题:当地有无疫病流行,猪场的营运是否正常,有无发病史,购买种猪要查看是否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要了解猪的饲养方式,是否脱温饲养,饲粮购成及类型,日喂养次数,断奶时间,防疫情况等。
(3)索要手续:种猪必须有场上出具的《种畜离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有畜禽标识),《运输车辆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购买商品仔猪只需后三个手续即可。必要时也可索要销售发票。
(4)健康猪的判断:猪尾巴摇摆自如,精神活泼,拉粪成团,松软适中,尾部无粘液,皮毛红润,无红点,红紫斑,食欲旺盛,肚子饱满初定为健康猪,同群中若发现有一头不健康,全群都不能购买。
(5)安全运输:装车前将猪吃饱饮足,途中一般不要补饲,密度不宜过大,运输要平稳,防止颠簸,注意防暑保暖和通风,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商品猪及猪苗出场要坚持病的猪不出场,疫苗应激期内猪不出场,用药期内商品猪不出场的原则,出场前要登记好出场台帐,同群中若发现有一头不健康,全群都不能出场,为市场为经营户提供健康安全的商品猪和猪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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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动物的饲养管理,建立起可追溯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根据《畜牧法》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动物养殖档案。
三、养殖档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动物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和畜药的来源耗质量及使用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动物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动物养殖备案代码;
四、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畜牧殖档案,注明档案编号、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体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动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五、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六、养殖档案要求按农业部规定的格式规范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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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毒 制 度
1、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2、售猪周转区: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3、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4、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5、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6、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7、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8、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9、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10、未尽事宜参照《卫生防疫制度》及附表
消毒药种类 烧碱
生石灰
过氧乙酸
卫康(氧化+氯)
农福(酚)
消毒威(氯)
百毒杀(季胺盐)
消毒对象及适用范围 大门消毒池、道路、环境 猪舍空栏 道路、环境 猪舍墙壁、空栏
猪舍门口消毒池、赶猪道、道路是、环境
生活办公区 猪舍门口消毒池 猪舍内带猪体消毒 生活办公区 猪舍门口消毒池 猪舍内带猪体消毒 生活办公区 猪舍门口消毒池 猪舍内带猪体消毒 生活办公区 猪舍门口消毒池 猪舍内带猪体消毒
配制浓度
3% 2%
直接使用 调制石灰乳 1:200
1:1000
1:200
1:2000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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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申报登记制度
一、为规范产地检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产地检疫申报登记制度。
三、动物出售、运输之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登记。
四、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五、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
六、报检应向检验机构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七、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产地疫情、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乳用、种用等动物按规定需要检测的应查验检测报告。
八、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检疫证明,需要出具消毒证明的应监督畜主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或查验消毒记录。
九、检疫不合格的,应要求告知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等。发现疑似疫情的,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十、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范签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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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动物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无害化处理。
二、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三、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畜信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五、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或上级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动物尸体。
八、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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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建立经常性消毒制度:
第一、在猪场大门,要设立长于汽车轮1周半的水泥消毒池;生产区门口应有更衣室、消毒室和消毒池,监督进入场区者更衣、换鞋后进行消毒,非工作人员尽量避免进入猪场。
第二、饲养猪尽量采用全进全出饲养制度。一批猪转出后,负责对猪舍进行彻底消毒,空闲1周后方可再进猪。
2、建立疫病监测制度:
第一、建立兽医诊断室,便于对传染病和寄生虫病进行监测。
第二、尽量做到自繁自养。从外地引进场内的猪只,要严格进行检疫,要在隔离猪舍饲养和观察至少3周,确认无病后,方可并入生产群。
第三、每天早、晚巡视猪舍,发现异常猪只,应将其剔出,送隔离舍观察、诊断和处理。死亡猪要进行副检作出明确诊断。
第四、建立详细的疾病检查、副检、诊断、治疗、处理等记录,以了解疫病动态。
3、建立可行的免疫、驱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