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十项制度_综治各项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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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度

1、首先接待来访、来信、来电的部门和人员,即为首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首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给予来访、来信、来电人员明确的指引、介绍、答疑,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语言推托、搪塞当事人,要使之最为迅速、便捷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3、首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做到以下三点:(1)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给予必要解释;(2)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出具《纠纷移送函》,及时解决;(3)转告有关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4、答复来访、来信、来电人员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给当事人准确的解答。

5、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无理取闹的人员,首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妥善做好劝返稳控工作。

6、对于重大疑难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首问部门要及时向中心汇报,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合力处理。

7、对于因推诿、扯皮而导致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处理,进而产生恶劣影响的人员和部门,将严肃追究政治和经济连带责任。

定期值班制度

1、实行维稳成员单位轮值定岗的值班方式,每班确保两个以上单位在岗,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时间一天。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超过30分钟。

2、政法委、司法局、工会、信访办为常驻单位,常年在岗。其他综治成员单位为值班单位,按排班日期出勤。未列入成员单位的部门为责任单位,确保随叫随到。

3、值班人员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事项、必须认真登记,做到登记不缺、不少、不漏,登记内容详实清楚。

4、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要在值班交接本上注明自己一天的值班情况、工作事项,交接班人员要在交接本上签字,以示接班。

5、值班人员负责当日工作情况的接待、转交、转送、处理及结案过程。并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事项进行分类,负责包件包案到底。

6、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情应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限时办结制度

1、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补正材料的次日计算。

2、承办部门或工作人员如认为督办、交办和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于接到通知一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

3、对督办、交办和申请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中心领导按工作责任主次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各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4、需要会签的公文,会签时限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因领导外出或督办、交办的事项确需开会研究等原因无法按时限要求会签的,应及时报告主办部门。

5、限时办结遵从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各类督办件、批办件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回复;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各类督办件、批办件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原则上,特别紧急的事项,应随到随办,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能立即办理的,应当场或当日办结;重大督办或交办事项办结后应书面反馈。

6、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或答复,需要延期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办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或交回交办部门停止办理。

7、对来信、来电、来访如果询问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的,由分管工作人员当即做出回答;如果是尚未确定的,应作出说明。

8、对来信、来电、来访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意见;若非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在当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责任追究制度

1、发生五人以内赴分局、总局、省和进京上访的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五人以上的(含五人)必须有单位领导陪同,10人以上的(含10人)必须要有农场主要领导陪同,否则视为非正常访,将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2、事先对发生时间未能预知的视其情节和产生后果的大小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3、虽然排查出矛盾,但未在基层得到妥善解决的,对责任人要实行责任倒查。

4、对发生在本辖区(单位)内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在接到举报或上级通知后,有关调解人员或负责人迟迟不到现场调处或以各种理由推托,敷衍调处,导致矛盾扩大激化的要对责任人要实行责任倒查。

5、对上级党委、政府指定、移交、督办的纠纷、信访件,不接受或接受后不认真调处,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对责任人要实行责任倒查。

6、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坚决把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工作职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2、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疏导,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做到边排查,边化解。

3、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要坚持依法化解、依法办事的原则。

4、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紧紧抓住重点,解决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限度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隐患排查出来,认真加以梳理,确保案结事了目标的实现。

5、对群众反映的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的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包案,带案下访,协调处理。

6、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息报告制度,重要活动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坚持随时排查,随时报告,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问题隐患限期督办制度

1、在督查、检查时发现的各类治安和安全隐患,由督查组向受检单位下达《问题隐患整改通知书》,就专项工作限期完成。

2、受检单位要立即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3、对重大、疑难的隐患和问题,受检单位不能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要向综治维稳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

4、在整改期间,受检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人,采取严盯死守等措施,确保安全。

5、对不按照《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中心呈报党委,严肃查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各类问题隐患及时得以整改。

6、问题隐患整改结束后,中心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和验收,整改情况报综治维稳中心存档。

月例会、联席会议制度

1、月例会和联席会议由中心主任或视情况委托副主任负责组织召开,参加人员为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矛盾隐患涉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2、例会内容主要有三项:(1)听取成员单位本月工作汇报及下月工作部署;(2)中心通报本月辖区内矛盾隐患排查调处情况,分析治安稳定形势,研究调整工作对策和措施,安排部署近期工作任务;(3)研究处理重点难点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及治安、安全隐患。

3、联席会议内容为分析工作形势,掌握工作动态,促进各部门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会议要通报辖区前段矛盾纠纷、治安动态等情况,研究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等问题,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4、遇有突发性事件、治安紧急情况或重大矛盾纠纷时,由分管领导牵头,可临时召开例会或联席会议,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5、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心要加强对各单位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

6、例会和联系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内容应以综治维稳中心名义下发,并由中心办公室专人负责督办、归档等工作。

分析研判及风险评估制度

1、分析研判工作由综治办领导同志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必须参加,必要时通知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综治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采取例会方式进行。遇有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或治安热点问题,可随机组织召开。

2、会议组织准备由综治办负责。包括提前收集情况、形成初步研判意见、指定主汇报人及综合汇报。

3、每次会议要形成专题报告,向下一级及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研判情况,并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单位抓紧落实。

4、分析研判会议的重点:(1)重大事项决策前、政策出台前的分析评估;(2)当地社会治安的总体形势、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3)当地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4)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5)辖区内案件高发的区域分布、类型特征、治安防范中的薄弱环节及发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6)收集各层面的工作建议及职工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和安全感受。

5、局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析研判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特别是本行业制定政策前要提出分析研判意见,并及时提供信息、数据等相关资料。

6、分析研判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体系,作为重要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为及时防范、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保证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按照“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原则,制定此制度:

1、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1)要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各级主要领导人担任,明确分工与职责,加强协调与合作,确保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工作的统一指挥、人员的统一调度和各项资源的统一调配。(2)要建立各级工作小组,完善综合协调办公室、宣传教育组、信息网络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等组织,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上交上级组织。(3)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

2、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系统。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执行报告制度,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是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负责向上级和对内对外报告、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各部门及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或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有责任在2小时时限内迅速向上级如实报告;对漏报、瞒报、缓报、虚报的部门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部门、个人的责任。(2)接到报告的各级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3)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4)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保证与社会之间正常信息渠道的畅通。(5)执行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收集动态信息,随时向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反馈。(6)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及时开展社会各阶层心态的调查,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与矛盾排查工作,全力以赴稳定群众情绪。

3、坚持昼夜值班制度。(1)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上报各种材料。(2)值班室要建立健全与上级联系网、通讯网、各级领导干部保证联络畅通。(3)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值班工作。

4、落实责任追究制度。(1)对各部门或个人没有履行公民义务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定义务,使国家、学校、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将按照法律追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全体领导干部、党团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保持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落实党委的工作部署,对执行不力者、违反规定者要予以严肃处理。(3)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将视情节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理。(4)重大突发事件时期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要求和管理,发生问题要从严处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联系点工作制度

1、强化综治委成员单位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发挥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了解掌握基层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开展平安建设,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2、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联系点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联系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情况,帮助联系点做好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指导当地综治部门为党委、行政提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依据。

3、指导联系点进一步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4、帮助联系点解决综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联系点发生重大治安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帮助查找原因,督促指导整改。

5、综治委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职能,分别明确1个下属单位作为综治工作的联系点,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联系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点一定三年不变,若联络员工作有变动,其接任人员继续履行联系点工作职责。

6、综治委成员单位至少每年一次深入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联络员要经常深入到联系点了解情况,采取巡查、督办等方式指导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建议。

7、联系点党委、行政和综治委要定期向对口联系的成员单位汇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将有关文件、简报等报送联系单位。

8、联系点党委、行政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综治委成员单位在当地开展工作,认真采纳工作意见,共同做好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9、各成员单位要将在联系点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向综治委汇报工作和述职的重要内容,年终向综治委写出报告。开展联系点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效果,将列入综治委成员单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纳入综治委成员单位有关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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