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_重大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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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范围。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的事故隐患。

四、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由我县监管部门负责督查;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在我县监管部门督查的基础上,扬州市级监管部门同时进行督查。

五、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否及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并按治理方案实施整改。

(三)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是否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所在单位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六、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一)整改过程中的督查。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监管部门应派员进行督查,督查时督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督查记录,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每个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督查的频次由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在督查中,监管部门若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的审查。监管部门收到隐患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在10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人员应对隐患整改的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整改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由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销案。审查未通过的,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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