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制度_教职工之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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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管理制度
教师考勤制度:
(一)上班:
1、上班时间每月全勤奖100元。(不含寒暑假)
2、教师上班必须按时打卡。打卡时间:早上,6:50-----7:20;中午,13:10------13:35;不按时打卡10元/次,每月累计超过5次作旷工一天处理;不打卡作旷工处理;代打卡者双方各扣20元/次。
3、上班时间实行坐班制,坐班时间:班主任(7:40------下午学生送完);非班主任中午可以休息,擅自离岗每次扣款10元(特殊情况须向当天值日行政申请)。
4、午休时间,由班主任坐班,维护纪律和安全,没到岗的则按旷课一节处理并负全责。
5、学生就餐时间,班主任一律跟班组织管理,否则扣款10元/次。
二、请假:
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以请假条为准(口头请假或电话请假需补回请假条,否则无效)。返岗时主动到主管部门销假,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事假:半天以上取消当月全勤奖,扣除相应时段工资,一次性请事假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超过部分另扣50元/天;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请假原因予以批准。
2、病假:须出示镇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或门诊诊断书和电脑收费票据(无证明作事假处理),三天以内(含三天)每天扣30元代课费(节假日不扣),第四天起按本人平均工资扣款,连续超过7天(含周六、日)的日期按事假处理,如超过30天未能恢复上班的,学校可对其单方面解除合同。
3、婚假: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教师结婚时准假一周(7天含周六、日),每天扣30元代课费(节假日不扣),销假时需交验《结婚证》,无证或超假按事假处理。
4、产假: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师产假三个月,假期内享受一个月基本工资,两个月停薪留职,假期结束前一周须与校长联系上岗时间,按时返校上班,方可领取第一个月基本工资;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男方,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临产,准假五天,每天扣30元;无论男、女方请产假都必须交验有效《准生证》,无证或超假按事假处理。
5、丧假:直系亲属去世准假5天,每天扣款30元,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6、旷工:旷课一节扣款30元,半天扣100元并取消全勤奖,一天以上,除取消全勤奖、停发旷工期工资外,另罚100元/天。全学期累计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一切经费不予结算。
7、例会请假或未出席每次扣款10元。
8、招生期间,请事假每天扣工资80元,其它假同上,旷工按第4条处理。
9、全学期请假累计达5天以上的教师,取消评优资格。
10、第2、3、4、5项假逾期无补假。
工作制度:
1、教师不服从工作安排,学校将不安排其任何工作,并按以上考勤制度处理。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家长投诉,经查属实,每次罚款30元,因体罚学生的医药费及赔偿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3、擅自对学生进行罚款,责令其限期退款,并处以50----200元罚款。
4、接受学生乘车、就餐、报名的费用要及时上交财务室并开具票据,否则处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收取费用,擅自占用公款公物者,处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责任。
6、学生在校发生因管理失职的安全事故(流血及住院等事件),取消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并负全责(班主任、安全主任、值班行政负连带责任)。
7、7:40分后,班主任必须进班,看护学生并组织学生早早读,值日人员到岗巡查,其他非跟车教师办公;行政检查时,不在其岗或吃早餐者扣10元/次。
8、学校布置的各种书面材料不按时按质按量上交,缺一次扣10元。
9、学校布置的各种任务如:编排节目,参加某种比赛等须认真完成,没有完成并影响大局的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10、放学下班后课室、办公室要及时关闭电器和门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
11、家访率在期中考试前,到少达到62%,第十五周达到100%,缺访或虚报者,按每生50元扣款。
12、各班主任每天必须按时清点到校人数,作好登记。对未到校的学生应当及时联系,对联系不上的要及时家访。经查实未及时联系者,未及时家访者每人次罚款50元。
13、值日工作:
(1)值日教师要按时上岗,提前离岗或不按时到岗的,每次扣款10元,在所有学生离校后,由当天的值日组长填写当天的量化情况。
(2)值日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学生打架,追赶,乱丢垃圾等现象,罚所辖区域的值日教师10元/次,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第6条处理。
生活制度:
1、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缺一次扣款20元。
2、教师必须随身携带手机,每天(6:30------21:30)须开通电话,发现不接或
关机者,扣款20元,行政须24小时开机。(有特殊情况要向政教处汇报)。
3、宿舍内不准非法赌博,大声喧哗,搞违法活动。住校教师离校须在门卫室做好记录
4、教职工之间因工作发生争吵、打架,视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并负责其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本制度经校委会讨论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全体教师自觉遵守。(不完善之处将由校委会日后讨论补充修订。)
5、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校委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