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管理制度_粉尘作业管理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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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煤矿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管理制度

矿属各单位:

为做好矿井综掘工作面防尘工作,进一步提高综掘工作面质量标准化水平,健全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望相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设置

进一步抓好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工作,形成防尘工作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加大防尘治理力度,成立综掘工作面防尘领导小组,下设粉尘治理办公室:

组 长:周全兵

副组长:聂礼生、毕善军、吴文广

成员:刘石松、张祥、张振銮、张敏、谢京、吴瀚、张训、陈长岭、肖磊

粉尘治理办公室设在瓦斯办。

二、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领导小组职能及会议制度

(一)职能

1、矿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专业会议,总结研究部署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工作,保证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并负责监督,检查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齐抓共管责任制。

2、按《生产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及检查评级办法》中关于防治煤(岩)尘实施细则要求,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办公室负责每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下的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每次查出的问题汇总,由安监处下发“五定表”限期整改,定期复查、跟踪落实。

3、负责完善高压注水喷雾系统、正压防尘呼吸系统、高效

降尘水幕设施、粉尘自动监控系统和防尘设施;不断引进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新设备、新技术,提高矿井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能力,减少粉尘的危害,确保全矿综合防尘质量达标。

4、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齐抓共管和劳动竞赛工作。

(二)会议制度

1、矿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领导小组组长每月底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一次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专题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1)由粉尘治理办公室汇报当月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总结,找出不足,并针对不足找到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由粉尘治理领导小组安排下月的粉尘治理重点工作。

三、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齐抓共管责任制度

(一)掘进区(有综掘工作面的掘进单位)

1、粉尘治理设计: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粉尘治理专项设计,内容包括:高压注水喷雾系统;正压防尘呼吸系统;高效降尘水幕设施;粉尘自动监控系统;防尘设施等。

2、综掘工作面必须装备高压注水喷雾系统,煤层注水压力不小于8Mpa,喷雾压力不小于5Mpa,并经120目过滤器过滤,注水、喷雾应使用添加剂。

3、确保综掘机喷雾系统正常使用且必须安装辅助降尘喷雾装置。

4、正压防尘呼吸系统:水幕前方不少于2组(6套)正压防尘面罩,油水、活性炭、精细三级过滤齐全,综掘机作业时水幕前方人员必须佩戴正压防尘呼吸面罩。

5、高效降尘水幕:综掘工作面迎头后方40~100m范围内安

装高效降尘水幕,煤巷不少于2道,半煤、岩巷不少于4道,水幕必须封闭严密,雾化效果好,且排水通畅。

6、粉尘浓度监控系统:综掘工作面必须安装粉尘浓度监控系统,做到粉尘浓度超标自动洒水降尘,并具备自动断电功能,粉尘传感器(F)安装数量不少于2台。F1安装在高效降尘水幕前5~10m,F2距F1不得大于100m。当F1超限,自动打开高效水幕组;F2超限,自动切断综掘机电源。

7、防尘、隔爆设施:综掘工作面转载点、卸载点上口必须安装罩式挡尘罩及手动、自动喷雾设施;风流净化喷雾、隔爆设施安装位置、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其它各类防尘设施必须完好,使用正常。防尘设施由施工单位自行安装、维护,防爆设施由通风区安装。

8、巷道防尘管理: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做好掘进工作面风、水管路的敷设,保证机、风巷每50m留一处三通拔哨。

掘进工作面回风路线100m以内(非本掘进巷道)每周必须冲尘三次。负责管理好隔爆、喷雾设施,定期加水及维护。

掘进区负责防尘设施安装及日常使用及维护;每班对本掘进巷道、出货路线进行冲尘。

锚喷支护巷道作业所用混凝土和砂石混合料必须在地面预湿拌好,喷浆时对防尘设施进行保护。

(二)通风区

1、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安装、挪移矿属掘进单位的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做好综掘工作面的粉尘测定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综掘工作面的高压注水喷雾系统;正压防尘呼吸系统;高效降尘水幕设施;粉尘自动监控系统;防尘设

施等的使用完好状况。回收综掘工作面的防尘、隔爆设施。

4、负责检查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对故意损坏和私自挪他用的按设备原价的3倍进行处罚。

5、推广使用防尘新工艺,推广应用强磁化水质净化装置和汽水喷雾,提高消尘降尘效果。

(三)保运二区

1、做好井下主干管路每月一次水压测定工作,保证各采区正常供水并且每月向通风区提供防尘用水化验结果。

2、负责北翼胶带大巷、东翼胶带大巷冲尘及所属皮带机、转载点喷雾的安装、管理、使用,若损坏,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区,由通风区负责处理,并由安监处根据标准进行处罚。

3、负责用好井下及地面各转载点的防尘喷雾,做好附近的浮煤清理工作。

(四)瓦斯办

1、在月度召开的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会议上,汇报粉尘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2、组织人员不定时入井检查,重点针对粉尘治理措施的落实力度和防尘防爆设施的使用维护情况。

3、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

(五)安监处

1、监督并检查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措施的落实和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2、凡是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制度不落实、防尘设施不齐全、不正常使用、防尘工作存在问题的没处理及故意破坏防尘设施的,严格按矿一号文规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加倍处罚。

3、安监处按照本文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罚。

(六)物管科

1、负责按照规定要求防尘设备计划、购置及引进先进防尘新设备。

2、保证防尘设备随时领取,以利于综合防尘工作顺利开展。

(七)工会、经管部

1、负责宣传防尘工作重要意义及粉尘的危害。

2、组织开展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劳动竞赛活动,根据各个单位的活动效果加以奖罚。

3、合理安排尘肺病人的治疗与疗养。

(八)生产技术部

负责设计合理生产布局,严格落实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措施。

五、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设施检查验收移交制度

(一)综掘工作面防尘作为安全检查,工程质量验收中的重要项目,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三落实”(人员、地点、时间)的办法,认真加以整改解决。

(二)综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对综掘工作面粉尘治理防尘措施中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开工。

(三)综掘工作面投产前,由掘进单位按规定安装齐全隔爆设施,瓦斯办牵头组织安监处、通风区、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掘进区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签字移交。设施由掘进区使用、管理,隔爆设施的挪动由通风区负责。

六、综掘工作面冲刷制度

局部通风机位置至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及本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至回风大巷的所有巷道每小班冲刷一次,由掘进单位负责。

七、考核与奖惩

(一)按《生产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级办

法》中关于防治煤尘实施细则要求一月一检查。检查小组由矿工会、瓦斯办、生产技术部、安监处、通风区、保运二区、掘进区等有关单位参加,采用事先不通知、不定时动态检查的办法,结合平时的抽查,按标准进行综合考核。

(二)凡综合防尘未达标的掘进工作面,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

(三)在精装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防尘实施使用情况,发现—次使用不正常,则该掘进工作面不能被评为精装掘进工作面。

(四)通风区负责将每次所查出的问题汇总,由安监处制订“五定表”,有关单位必须按时整改解决。

(五)掘进工作面的净化水幕、放炮喷雾、皮带机、刮板运输机的机头自动喷雾洒水装置,由掘进区负责安装、调试及日常维护,并保证正常使用,同时生产单位要加强掘进巷道出货路线的日常冲尘、清理工作,造成积尘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六)各单位负责井下划分范围内的防尘工作,做好“一通三防”各种安全仪器仪表和检查牌板的保护工作。对防尘设施安装、维护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因冲尘洒水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电气设备损坏的,直接影响安全生产,按照矿相关文件进行追查处理。

(七)防尘管路落地未及时整理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无责任人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

(八)喷浆时喷到防尘管路或设施上,发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无责任人的,罚责任单位行政正职)。

(九)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及设施不齐全的,不准开工,强行作业的罚1000元。

(十)凡发现不按规定安设防尘设施或巷道少设拔哨、瓦笼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十一)锚喷用料应在地面掺料,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十二)井下各运煤转载点、装卸点没按规定及时清理冲尘者,每处罚责任者100元。

(十三)综防设施(设备)齐全,作业人员使用不正常的或不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十四)防尘喷雾设施不健全、不灵敏,不能发挥其作用,罚责任单位1000元。

(十五)掘进巷道风流净化水幕及掘进工作面放炮喷雾、转载点喷雾设施必须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十六)发现破坏、偷盗防尘设施(设备)及自动化装备者,按设备原价赔偿,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十七)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防尘设施由通风区负责安装、调试移交,生产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及维护,并保证正常使用。凡不正常使用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责任单位1000元。

(十八)放炮前距迎头30m范围内巷道没有进行冲尘洒水的,放炮员给予放炮的,罚放炮员、班队长各50元;放炮后没有对距迎头30m范围内巷道冲尘洒水,开工作业的,罚班队长各50元。

(十九)井下所有供水管路未经许可一律不准拆除、改装或随意停主干供水供风管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负责人200元,影响矿井生产的,按矿1号文处理。

(二十)井下消除煤尘堆积现象,否则给予责任人每次500

元的罚款。

(二十一)掘进出货不洒水,罚责任人100元。

(二十二)移交、验收后的通防设施,发现丢失、损坏,责任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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