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_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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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正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南京市劳动保护条例》和国家和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均适用本制度。
三、职工因工作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人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确定的其他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四、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分为以下6类:
1、轻伤事故: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按照国家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规定执行。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性质恶劣,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五、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的程序,立即报告:
1、轻伤事故,报告企业负责人。
2、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死亡事故,报告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劳动部。
4、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重伤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直接报告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的伤亡事故,由伤亡职工所在企业报告,涉及的相关企业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有关责任人员或者企业负责人对因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
1、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算是意见,于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
2、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调查级进行调查,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调查,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4、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调查,并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和监察部门可派人参加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因工伤亡事故调查组。发生因工伤亡企业事故的企业,应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如下材料:
事故单位的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有关经营承包经济合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培训材料及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安全施工许可证》;
伤亡人员证件(包括:特种作业证及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就业证、身份证); 劳务用工注册手续;
事故调查的初步情况(包括:伤亡人员的自然情况、事故现场示意图); 事故现场未意图;
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近期填报的,负责填报的单位应申明理由,经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报。
八、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应按下列要求调查处理:
1、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继续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负责人应组织现场人员查清现场情况,做出标志和记明数据,绘出现场示意图。
2、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进行调查。
3、发生重任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伤亡事故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测绘、拍照或者录相,惧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生产、设备、工艺的资料和医疗部门对伤亡者诊断情况的资料。
4、伤亡事故调查组应召开因工伤亡事故分析会,查明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实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填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九、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1、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负责人批准;
2、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3、重大死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4、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直接监察的企业,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批准结案:
1、轻伤事故,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车间主任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结案。
2、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结案,并报送区、县总工会和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备案。市劳
动保护监察机关直接监察的企业发生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结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重大死亡事故,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结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4、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地点;
事故发生的工程项目;
事故发生的企业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
事故发生伤亡人数;(包括伤亡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月工资、伤亡情况、安全教育、详细住址等)
事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金额;
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报告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