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小组各类制度_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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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年初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对全年的代表小组活动进行安排。每年的代表小组活动不少于4次。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为:①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决议、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研;②开展联系和接待选民活动,听取选民意见;③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④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

三、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召集人组织。小组召集人要在开展活动的前3天将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本组全体代表。每位代表要准时参加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四、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每次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报告。

代表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制定全年活动计划,报上级人大备案。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小组全体代表开展活动,全年不少于4次,每次活动代表参加率在85%以上。

三、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及人大有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代表自身素质。

四、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五、指导代表开展联系群众活动,及时向代表通报上级人大有关精神,为代表知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六、年终收集汇总代表活动记录本,并在本组范围内公布每位代表履行职务情况,并总结上报先进事迹。

七、及时上报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反映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人大代表工作职责

一、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学习、宣传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建议和批评,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努力行使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三、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四、保持同选民的密切联系,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一、学习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代表的民主权利和应尽义务;与代表工作有关的专业知识等。

二、学习的主要形式:集中学习讨论;专题讲座;交流学习体会;个人自学等。

三、根据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调研,以及参加的执法检查等活动内容,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四、学习活动由代表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每次活动要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五、代表要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做好笔记;要联系自己的履职实际积极思考、参与讨论;要注意抽出时间安排好自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一、区、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二、区人大代表的述职活动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述职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

三、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2、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3、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4、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要求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四、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五、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人数一般不低于原选区选民的一半。

六、代表在述职会议上应口头向选民述职,述职后由选民对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布。

七、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

八、代表的述职报告,以及汇总后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应报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留存。

人大代表联系帮扶选民制度

一、人大代表联系帮扶选民按选区进行。

二、每位代表至少要联系原选区五名选民,帮扶一名困难选民。

三、代表联系选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走访选民;

2、邀集选民座谈;

3、定时接待选民或应选民要求接待选民;

4、在选区内各单位邀请联系人;

5、向选区内各单位或选民印发代表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四、每位代表每个季度应当至少有一次专门、直接联系选民的活动。

五、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选民对本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或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区(乡镇)工作的情况;

3、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六、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人大主席)、区人民政府反映。

七、代表在得到有关机关的答复或处理后,应告知有关选民。

八、代表可根据所联系的困难选民的实际情况,帮助选民制定发展计划,使其尽早脱贫致富。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制度

一、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在人代会闭会期间 , 代表有权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二、代表建议的内容要一事一案,具体明确,文字清楚。

三、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收集登记、分类整理,在人代会结束后的一周内由人大主席团交政府和有关组织研究办理,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交办。

四、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 , 应及时研究办理。如收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时,应在收到后的 5 天内向人大主席团和政府说明情况,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

五、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凡条件具备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抓紧解决;虽有困难但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不符合现行政策,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取得代表的谅解。

六、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如期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必须在半年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七、代表建议内容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部门会办的,由人大主席团和政府负责协调,并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

八、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的书面答复,应当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同时报人大主席团。

九、承办部门在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时 , 应同时向代表征询对承办单位答复的意见,并向人大主席团抄报代表意见征询表。

十、代表建议办结后,人大主席团、政府和有关组织

应及时将有关办理代表建议的文书材料整理归档。

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一、视察的主要形式:代表可以集体视察,也可以单独或几名代表一起持证就地视察。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对象、时间由代表提出,由镇人大负责安排。

二、视察的主要内容:区、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视察的目的和要求,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请被视察单位做好有关准备。

四、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视察中,代表不得直接处理问题。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需由乡镇政府研究办理的,应填写好乡镇人大代表或者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登记表,由乡镇人大收集整理后,再交乡镇政府研究办理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工作委员会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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