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制度_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2020-02-29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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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分管领导、挂钩领导报告。较大以上事故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三)区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通知公安、劳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二、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三)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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