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_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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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发生伤亡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各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由各单位质量安全部填写,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轻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各单位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按公司审批意见处理;发生死亡事故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责任人没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十三条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