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伤亡事故处理制度_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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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凡发生人参伤望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必须严格执行 “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人生伤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现场应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通过电话向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全科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关部门和地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安检站报告事故伤亡情况,然后写出书面事故情况报告,上报劳动部门、安检站、上级主管部门。
三、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安全部门、劳资、技术、等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死亡
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会通劳动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按照隶属关系,由市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安检站、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以上两款事故调查组应邀情人民检察院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有
关专家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五、对各种伤亡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在情况调查、原因分析完毕,事故责任查清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事故调查小组的意见,抓好安全整改工作,抓好职工安全教育,防止发生重复事故;对事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作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凡事故责任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凡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重伤死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其中20天劳动局批复处理),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超过90天应向劳动局打申请报告并批准同意),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八、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善后安抚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