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的管理制度_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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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的管理制度
1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善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对施工质量的处理应进行严格管理,防止隐瞒、掩饰而造成后患,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的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风电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以下简称验标)
3事故的分类
3.1重大质量事故
3.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倒塌。
3.1.2建筑结构物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的。
3.1.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3.1.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3.1.5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单项(或一次)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3.1.6影响工期15天以上(含15天)的。
3.2一般质量事故
3.2.1返工损失一次在1—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
3.2.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15天(不含15天)的。
3.3记录事故
3.3.1返工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
3.3.2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的。
4质量事故的报告
4.1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
4.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典型表式”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DJH-A-27(新版)的格式填写,在2天内报告业主、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应积极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照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典型表式” 《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表》DJH-A-28(新版)的格式填写,在5天内质量事故报告送业主、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照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典型表式” 《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DJH-A-29(新版)的格式填写,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在《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验表》签署验收意见。
4.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典型表式”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DJH-A-27(新版)的格式填写,在24小时内向业主、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经总承包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由业主转报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并由业主上报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机关。
4.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5事故调查分析应作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三不放过。
5处理程序
5.1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业主和总承包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5.2记录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记录处理,但处理技术措施应交业主、总承包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5.3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由业主、总承包管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组织实施。
5.4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批应由业主、总承包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共同商定并签证后实施。对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业主及总承包管理单位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请主管部门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5.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法律制裁。
6有关事项
6.1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及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全项取费等进行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6.2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象、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时,应作为竣工资料移交给业主。
6.3有关对质量事故的定性、处理意见如各方分歧重大不能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