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角煤矿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_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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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角煤矿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带班领导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3、矿在井下建立交接班记录簿,记录簿内容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及其完成情况、主要存在的安全隐患、本班处理的安全隐患情况、未处理的原因说明、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人交接班签名、交接的时间、地点等。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可以在作业场所交接班。
4、井下现场接班时间为:早班:8:40;中班:16:40分;夜班:0:40:。
5、现场交接班时,上班的带班领导与下班带领导进行交接时,要对井下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作详细的交待。
6、当班带班领导,对上班交待的安全重点、工作面等作业点的隐患首先进行检查、维修或整改,在安全的状态下,才能组织生产。
7、认真填写好现场交接班记录。
8、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9、未做现场交接班的,每次罚款200元,现场交接班记录未填写签字的,每次罚款100元。
10、本制度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金三角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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