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_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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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检察官向法庭提出公诉前,私下进行商量,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被告人答辩有罪,检察官则相应地减少控罪或降低控罪幅度或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1974年则在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目前,美国各州约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方式结案的。
辩诉交易对检察官而言,可以减少其工作量和败诉危险,同时可以节省政府诉讼开支和减少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对被告人而言,可以逃避较重的刑罚和长时间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和心理折磨。但也有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提出了批评,认为由于把正义和自由当成了交易的对象,因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助长了检察官的专权和惰性。
美国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一般有三种类型:
A.指控交易:即检察官允诺比以原始指控要轻的罪名对被告人进行指
控,以换取被告人对后一指控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B.罪数交易:指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允诺指控较少的罪名,撤
消其他罪名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C.刑罚交易:指检察官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以
换取被告人对某一罪名作有罪答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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