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部交接班管理制度(修订中)_保安交接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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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交接班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保安员的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条 保安主管负责交接班工作的指导及检查工作,保安班长负责对本班交接班工作的检查、讲评、指导及整体情况的交接,各岗位交接班保安员双方负责具体的工作交接;
第二条 所有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第三条 接班班长集合队伍并按有关规定检查员工着装;
第四条 接班班长点名,如有人缺勤应记录在《班长值班记录》中;
第五条 接班班长下达工作指令,交待有关工作注意事项,集合过程应在5分钟内完成;
第六条 交班人员在下班前15分钟前整理好《值班记录本》及公共财物,清理岗位卫生等工作,做好交班准备,如有特别情况须在交班前向当班班长汇报;
第七条 《值班记录本》应清楚记录本班的巡查、值班情况及移交事项,移交公用物品数量及状况、代管物品数量及状况、交接班情况等;
第八条 接班班长将队列带至门岗,在交班班长的协同下依次到门岗、巡逻岗、消控岗交接,交接班人员须相对成立正姿势互致军礼后交待岗位情况,交班人员由班长列队带离;
第九条 接班人员应检查岗位卫生,认真查阅上一班值班记录,如有需特别注意或持续跟进的事项,应重点了解清楚;如发现有异常或不清楚的事项应要求交班人员做出口头说明并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第十条 交接班双方共同清点、检查岗位上所有公用物品如:对讲机、钥匙、工具、岗亭及其它设备设施(对讲机等需检测的物品应当场检测是否使用正常);
第十一条 如有他人代管的物品,交班人员应交代清楚,并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如因未记录清楚出现问题则由交班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发现损坏、缺失物品应立即向双方班长报告,并要求交班人员说明损坏原因或物品去向并记录在《值班记录本》上;
第十三条 交接班双方在移交事项、移交物品、岗位卫生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字,完成交接;如有异常则应将情况记录清楚,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如异常情况不能顺利处理则应通知双方班长到场处理并签字;
第十四条 交班班长对本班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简述移交,交代特别事项,双方班长在《班长值班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交班班长在岗位交接清楚后整理队伍、清点人数,并对本班工作进行讲评,将队伍带到指定位臵后解散;
第十六第 交班班长将本班收集到的客户意见、建议、公共设施设备检查异常结果、环境卫生异常状况等情况提交给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值班人员;
第十七条接班人员应准时到岗,如遇接班人员未到,原上班人员不得擅自下班或离岗;
第十八条 当值期间岗位人员临时换岗,应相对成立正姿势互致军礼后交待岗位情况后分别到各自岗位; 第十九条 保安主管负责在月初将上一月的《值班记录本》收集整理并提交项目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