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_档案室安全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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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学院档案馆
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2008年3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襄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切实维护和保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档案入库时,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做好登记工作。对于涉密档案,必须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档案密级的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要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更改。
第四条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密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借阅涉密档案,必须按照“襄樊学院保密委员会”和《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对外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不得随意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
第七条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
《襄樊学院档案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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