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同时”制度_1三同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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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前后,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技术部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 “三同时”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协助办理审批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部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评审工作:负责对有关消防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协助办理相关建设项目 “三同时”审批工作。
第八条 设计单位负责项目设计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设
施同时设计:在方案和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安全与预防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在进入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并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同时施工,认真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参加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对公司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
1、建设项目立项后,技术部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安全职业健康专篇。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技术部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配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办理审批手续。
3、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健康安全专篇。
4、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
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以及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安全生产部批复意见。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或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
1、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监理或委派施工现场代表制度。监理部门和施工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三同时”的同时施工及质量负有监理责任,并应做好施工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项目竣工后,技术部应组织进行设备设施调试与检测,收集设备安装、检测、调试资料和报告;组织技术、安全、消防、设备和生产管理等部门评审是否具备试运行条件,不具备试运行条件的应由施工单位整改完善。
2、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项目试运行。
3、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好试运行记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有关检测与测试工作,并出具检测与测试报告。
3、试运行期间,技术部组织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并申请安全生产部组织安全专项验收,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4、建设项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附则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的单位,均应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三同时”验收,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若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除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一票否决”外,还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