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_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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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组织)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投诉电话8225485。

第四条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综合科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所领导批准。

第六条 综合科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综合科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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