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建设网上投诉管理制度_效能建设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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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安监局
行政效能建设网上投诉管理制度
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落实行政效能制度,推进勤政廉政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我县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我局行政效能建设网上投诉管理制度。我局将
二、针对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我局将按照“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进行处理,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承办和处理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问题投诉;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辖范围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质量以及社会效益;
(四)调查了解群众反映的行政效能问题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四、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在处理网上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和任免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五、投诉人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可进行网上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七)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有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八)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九)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财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十)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一)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
(十二)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三)执行公务不按规定着装的;
(十四)不坚守工作岗位,或在岗期间不认真工作,不遵守本单位有关规定的;
(十五)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相同条件下不同等对待的;
(十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报”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不予接受投诉的范围:
(一)监察机关、政府信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行政复议、仲裁决定或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投诉;
(四)有关廉政方面的投诉。
七、投诉中心受理的网上投诉,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涉及各县区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和副处以上工作人员的投诉,原则上由投诉中心直接调查。
(二)对前项规定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原则上转交有关县区政府或部门办理。必要时,投诉中心可以进行督办或者直接调查。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四)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