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件受理制度_案件受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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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件受理制度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稽查股工作人员对于群众投诉或举报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问题,都要热情接待,坚持首问负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二、接待人员应在投诉举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被投诉举报单位(人)、地址、相关的违法线索或违法事实等信息。署名投诉举报的,应详细记录投诉举报人的联系电话及单位、地址,以便查处终结后,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信息。

三、凡已经登记的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于当天向药品稽查股负责人报告,由股长落实案件的初查人员,拟定调查方案。案情重大或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稽查股长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

四、投诉举报信一般由稽查股长拆阅,并交由负责内勤的同志进行登记。

五、对于不属于稽查大队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咨询,仍要热情接待,详细记录,耐心说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原因或理由,并移交相关科室处理,严禁态度生硬。

六、上级交办案件,原则上应由稽查科负责人受理案件材料,并亲自组织调查处理。

七、凡受理投诉举报线索的人员,除按以上规定报告受理情况外,一律不得向其他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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