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一次性告知制度岗位职责(精选6篇)_公证处岗位职责

2021-10-24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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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

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

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4.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中心、区司法局或行业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中心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告知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6.告知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陈述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否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终止法律援助。

7.告知受援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则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8.告知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法律援助事项的正常办理。

9.告知法律援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服务指南》、受援人认真阅读《法律援助告知书》。

(二)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2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镇机关有关科室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三、服务对象到本镇各科室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四、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以理睬。

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

六、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科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

第3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方便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便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1.中心受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条件和要求。2.中心受理********业务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

3.中心受理********业务的受理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三、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1.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内容,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提供完整的办事流程卡片或有关方面书面说明材料。

2.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3.公示告知。在中心窗口公示或在中心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管理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准确、可靠、适用。四、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

1.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2.服务对象的办理事项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错误的,指出错处,当场更正;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3.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非本中心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时,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责任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失职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及时办结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和杜绝办事拖拉的现象,树立快捷、高效的办事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及时办结制度是指单位或群众到****市********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各有关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或履行本岗位职责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束,不得无故拖延的制度。

二、要办理的事项或履行岗位职责,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条件允许时,并应尽可能在法定时限内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三、对要办理的事项,若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办事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及所办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方便群众、快捷高效、操作性强的具体及时办结制度。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各办事机构应将各项常规性工作的具体时限要求以上墙或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布。

五、对上级临时交办的任务,各办事机构对具体承办人员也要提出及时办结要求。具体时限视任务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而定。

六、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对直接责任者按失职追究制度处理。

第4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局工作人员

二、具体内容

(1)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人或承办人对需要办理审批的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和相应的办理和程序;对暂不予受理的,要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办事的人员到承办的科室或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办理。

(3)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理职权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

(4)首问责任人或一次性告知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对办事人员的审批、咨询等事项能给予准确答复。

(5)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6)对首问责任人态度、工作等不满意者可到办公室反映或举报。

第5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效率型、廉洁型国税机关,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咨询国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宜,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等事项的制度。

二、对纳税人要求办理的涉税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承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资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资料。在向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涉税事项告知单》交纳税人,并对所需的资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涉税事项告知单》一式一份,由窗口人员受理相关业务时填写交给纳税人。接收告知的纳税人应在《涉税事项告知单》上签名。纳税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三、对经常性办理的涉税事项,且手续、资料要求明确的,办税服务厅应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南》。

四、遇到纳税人对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不清楚,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员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即时告知当事人。

五、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办理涉税事宜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各办税服务厅应设立电话咨询记录簿,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电话记录。

六、各办税服务厅要在纳税人集中办税场所设立公告栏、触摸屏,统一公布涉税事项所需材料、程序、时限等内容和填写要求。

七、责任追究。涉税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或被纳税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第6篇: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改善管理,加强服务,进一步便民利民,树立食药监执法形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基层单位和群众来我们行政机关或服务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工作的,如办理者的手续不完整,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材料,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二、对需出示的材料内容较多,要填写一次性告知卡,详细写明需要出示材料的所有内容、要求。

三、对到业务管理部门办证、申请有关事宜的,要仔细检查出示的资料,如有缺少要明确告知缺少的资料。

四、如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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