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关于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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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帮教考察机制
检察院、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要建立“三位一体”的帮教考察体系,组成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的表现加以监督考察和综合评估;并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共同落实帮教措施。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的,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建立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机制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内申诉。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检察机关纠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1、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咨询机构
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及犯罪原因,为检察官审查案件提供了依据,能够更好地有针对性地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从事实情况来看,有很大比例的少年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心理问题。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矫正机构,以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人。
2、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
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3、建立回访制度,开展犯罪预防
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在办案过程中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在结案后对其定时回访,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开展后期帮教工作。拟在近期与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社区矫正组织建立长效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五)结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严格依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办案,并深入思考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使新刑诉法能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