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学会工作规章制度材料选编_社团规章制度科协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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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学会工作文件

1、•中国科协章程‣………………………………………………………...………….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8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 职务的通知……………………………………………………………...………….15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175、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22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9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318、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329、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3310、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611、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异地设立分支……………………………………..381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3913、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43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615、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5316、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7817、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有关职能实施意见的通知……………………………………………………………….....………….8218、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8819、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公共服务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92 20、关于印发•无锡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通知

……………………………………………………………………….....………….9621、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科学类学会财务管理的意见…………………...……….106

I 学会工作须知

1、社会团体如何分类………………..……………………………………...……….1092、学会和行业协会的区别……………………………………………….………….1103、民间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111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125、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是怎么样的一个程序………………………….....………….113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服务程序………………………………………….………….1147、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条件………………………….………….115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1169、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范本)………………..……………………....11710、关于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范本)……………………...………….11811、学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议程………………………….………..………….11912、学会换届大会程序及议程…………………………………………...………….12013、关于理事会选举结果的报告(范本)……………………………...………….12214、学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本)……………………………………...………….12315、社会团体章程(范本)……………………………………………...………….12516、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范本)…………………………...………….13317、理事会工作制度(范本)…………………………………………...………….13518、学会文件材料归档管理制度(范本)……………………………...………….138

II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会支撑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四十四条 主要任务: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

1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

314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

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

7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92021展能力的现代科技社团,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

3、促进学术建设,培育创新人才。学术交流是促进学术发展与促进创新人才成长的手段,是学会凝聚科技工作者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同行认可和社团认可的优势与功能,把开展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作为主要任务,推进学科的交叉融合与相互渗透,促进学科群建设,培育创新人才,增强学会学术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注重质量,创建学术交流精品。积极搭建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形式多样、互动充分的学术交流活动,每个学会每年下力气办好1~2个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会议,联合其他学会共同举办跨学科、交叉性学术活动。提倡理性怀疑和学术争鸣,鼓励探索、宽容失败,营造自由平等、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信守科学道德规范,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学术规范,建设和谐学术生态。开展学科发展史研究,把握学科发展趋势。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活动。

4、创新活动方式,提高学术交流成效。建立学科进展研究及发布制度,推动学科发展。健全学术年会制度,促进科技工作者间的交流。举办不同形式的学术沙龙、圆桌会议等活动,为萌芽期的学术观点、创新学说提供交流平台。举办青年学术会议、工程师论坛、产业发展论坛等有针对性的科技交流活动,吸引不同年龄、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开辟学术网站或专题网页,推动在线学术交流,促进学术信息的快速流动和资源共享。学术活动选题既要关注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的前沿问题,也要关注关键性、紧迫性的技术瓶颈问题;既要关注学科领域内的前沿课题,也要关注相关学科的发展课题。避免有活动无交流、有交流无争鸣、有规模无互动的现象,遏制学术会议中的不良倾向,进一步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5、提高论文质量,提升期刊影响力。倡导专家办刊,实行主编负责制,建立作者、审稿者、编辑、读者四位一体的期刊队伍,提高编委会和审稿队伍的国际化程度。采用选题策划、组约稿、缩短发表周期、提高英

3培训,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四、增强科普能力,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9、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面向青少年、农民、城镇劳动者、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等重点人群,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围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的主题,在科学家纪念日、世界活动日等与学会相关的公众活动日,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积极与媒体合作推出大众喜闻乐见的科普产品,通过不同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创新成果,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10、创新学会科普工作机制。以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吸纳社会资源,共同开展科普工作;健全科普工作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将学术交流与科普活动紧密结合的新途径,积极鼓励和引导每位会员、特别是获得各种科技奖励的科学家,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科普活动,支持会员开展科普创作活动;推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强化科技传播能力培训,建立职业化科普队伍,壮大科普志愿者队伍,为会员参与科普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途径。

五、努力为会员服务,不断增强学会凝聚力

11、把会员满意作为衡量学会工作的主要标准。会员是学会的立会之本,联系会员、服务会员、发展会员是学会的基础性工作,会员是否满意是衡量学会工作的主要标准。设立会员工作机构,完善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多元结构会员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加大服务力度,按照“会员优先、会员优惠”原则,及时充分地满足会员的学术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学会对会员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影响力。

12、建立完善会员沟通服务制度。设立“全国会员活动日”,建立会员建议呈报制度等,完善会员联系、沟通和交流机制,积极主动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和帮助会员,协助科技工作者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的沟通,建立健全广大会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科技问题的建言献策制度,及时准确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13、建立学会诚信制度和会员诚信档案。制定科学道德规范,倡导良

5会员代表产生制度,明确会员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开展会员代表建议案、会员评议制度试点,使会员代表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开展学会理事会成员差额竞选试点,将具有奉献精神、较高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优秀会员选入理事会。在有条件的学会开展三理事长制(前任理事长、现任理事长、候任理事长)试点,提高学会决策和执行能力,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规则,防止行政化倾向,理顺学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与办事机构的关系。加强对学会分支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18、提高服务能力。坚持因会制宜、因时制宜,培育学会优势活动与特色活动。以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评价、行业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科技咨询和培训教育等为重点,增强服务能力,提高学会的社会公信力,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的有关公共服务职能,拓展工作领域和工作内容。

19、加强办事机构建设。全国学会须“有家有业”,即有数量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有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有正常开展学会活动的经费收入、有为会员服务的学会活动。建立独立域名网站,完善学会组织、会员管理以及学术、期刊、科普、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内容。推进办事机构职业化改革,建立健全办事机构管理规章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有条件的学会,试行办事机构人员面向全社会招聘,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

七、充分发挥科协组织作用,为学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0、强化为学会服务的意识。科协所属学会是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协组织和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科协要把加强学会工作放到突出位臵,为学会的改革发展创造条件,不断增强科协对学会的凝聚力。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学会情况,推动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制定学会工作规划或计划,建立科协领导联系学会制度,及时掌握学会情况,帮助学会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共同推进科技类学术团体创新发展的试点工作,努力营造学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21、科学分类,加强指导。研究探索科学合理的学会分类体系,依据学会特点,加强管理和指导。建立学会改革试点体系,开展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总结推广改革经验。举办学会理事长论坛、秘书长沙龙等活

7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

930民政部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168号,2000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最近,我部接到地方民政厅关于成立以人名命名社团问题的请示。经研究,并报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名称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动地域、宗旨和性质的作用,如无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以人名命名社会团体,目前只限于确实需要的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内,对我国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三、社会团体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命名。

四、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以人名命名的社会团体时应多方征求意见,从严把关。凡涉及以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活动家命名的社会团体,应报民政部,经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地方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3〕148号,2003年10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现就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我国广大农村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民自愿组成的互助合作性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这类协会采取会员制的方式,吸收从事同一专业的农民作为会员,由协会提供产、供、销过程中的服务,组织会员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上进行合作。它集科技推广、技术服务、信息提供、农产品产供销服务为一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这种新型的农民互助合作组织一出现就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和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实践证明,这类组织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农产品、农业技术的对外交流;有利于引导农民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经济效益,抵御市场风险;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民间组织在基层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及时对其进行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是民政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也是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意义,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大胆探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农村专业经

3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的规定兴办经济实体。要注意规范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以产品特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命名。要坚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发挥民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新事物,各级民政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加大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培育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培育发展工作。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要集中精力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影响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宣传工作,发挥其示范作用,推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整体水平的提高。要支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做到民办、民管、民受益。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社发〔1994〕29号,1994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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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社会团体,并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

第八条 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可以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

0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末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以地域性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

(五)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民发〔1999〕50号,1999年9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大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除外)。

第三条 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是指社会团体利用政府部门资助、国内外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社会团体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

第四条 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社会团体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报告:

(二)政府部门资助的有关文件、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意向书(内容应包括:资助或捐赠意愿、资金数额、使用要求等);

(三)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接收国外捐赠的资金还应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议纪要;

(五)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明确的宗旨和任务、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向及管理);

(六)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七)机构负责人简历。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材料的,可准

3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决定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社会团体继续使用,但社会团体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人。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应向该社会团体发出撤销通知书,并同时收缴被撤销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在其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60日内,应持社会团体的申请报告、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9年17日起实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6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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