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精选8篇)_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2022-07-1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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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全省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汇报

实施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催生发展动力、释放改革红利,认识、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先手棋”和“突破口”。

XX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要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XX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热情。XX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制。XX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改注册资本实缴制为认缴制,改年检验照为年报公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XX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充分肯定了商事制度改革成效。今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到国家工商 总局视察,主持召开了14个部委负责人会议,明确要求加大商事制度改革力度,特别提出要在年底前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今年5月12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年内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要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努力使新增企业数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新企业活跃度不断提高,为稳增长、促就业奠定基础。今年6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即实行登记注册“一照一码”制度,促进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和交易成本下降,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

根据李克强总理要求,国家工商总局部署了当前商事制度改革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年底前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二是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名称、经营范围、集团的登记管理,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三是尽快出台“先照后证”改革措施,切实加强“先照后证”后续监管。四是探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给予市场主体更大经营自主权。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实现企业 信息归集公示、联动响应和公共服务需求“一张网”。

从各省区市的情况看,基本都已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同步开展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先照后证”等改革,江苏、上海、XX等省区市建立了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在省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制度,江苏、福建等地建立了证照联动监管、强化后续监管等制度。国家工商总局选择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4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试行企业简易退出机制改革,选择上海、江苏等9个省区市的部分地区试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目前包括我区在内已有6个省区市实行了“三证合一、一照一号”试点改革。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省工商系统在省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精心指导下,全面贯彻“8337”发展思路,认真落实省党委九届十三次全委会暨全省经济工作会、省政府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座谈会等一系列会议精神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使我省的商事制度改革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开始起步,逐步发展到商事制度改革,涉及领域也由工商部门的一家改革拓展为政府部门的协同改革。改革实施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切实抓好改革设计。我们充分认识到,商事制度改革与以往工商登记注册管理相比具有“颠覆性”。为此,我们不断更新观念,注重整体设计,勇于自我革命,主动降低门槛,早在XX年上半年就开始进行外出学习考察、内部学习研讨等工作,认真做好改革的思想、知识和工作准备。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突出“宽进”与“严管”并重,先后报请省政府审议出台了《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省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拟在近日报请省政府审议出台《关于省本级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的意见》、《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链接与数据推送办法》、《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做好了改革的总体设计,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了有力有效的依据和保障。同时,工商部门先后制定了《***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方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技术方案》、《企业信息公示和年报工作实施方案》等18个文件,进一步把政策规定细化为具体操作措施,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到了实处,使商事制度改革成为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各项部署中最早启动、最早见效的改革。

第二,全面落实改革举措。按照“宽进严管”相结合的 总体要求,我们坚持“宽严相济、放管并重”,一方面抓“宽进”,另一方面抓“严管”,把该放的放到位、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努力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保障了市场经济活力、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在“宽进”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八项措施,努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一是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过去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经中介机构验资后才能注册,改为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后无需实际到位也不用验资即可注册,大幅降低了准入限制和办事成本,切实简化了注册手续。二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将过去有限公司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股份公司50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不再限定最低出资额,解决了注册资金不足也能开办企业的问题,极大地促进了“草根阶层”创业。三是把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将过去企业每年必须到工商机关年检并提交许可材料和审计报告,改为直接在网上年报公示即可,不再提交审计报告等材料,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制度也改为年报公示制度,不仅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四是大幅简化登记注册程序。将过去15种版面的营业执照改为1种版面、8种格式,减少材料34个、文书29种,登记表格由31套减少到9套。同时,试行“同城通办”、“县域通办”等登记注册制度,申请人可在同一行政辖区内的任何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办 理业务。五是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不用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进行现场勘查,而且实现了“一址多照”,彻底打破了开办市场主体在住所和经营场所方面的严格限制。六是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除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等事项外,把过去工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全部改为后置,先办营业执照再办其他审批项目,市场主体办照后即可进入市场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目前,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我区已全部落实,按规定只保留了34项;省层面共梳理出24项前置审批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大部分改为后置,省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同时,正在研究制定“先照后证”后的证照联动监管机制,确保“先照后证”后市场监管不缺位、不空位。七是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即可在全省启动实施,建立起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新模式,大幅提高登记注册效率。八是大力推进“三证合一”改革。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特别是国家层面的制度和流程再造,成为商事制度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我们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积极主动协调各方,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到 工商部门即可免费办理,大幅缩减了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和办事成本,充分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得到了广大市场主体的一致好评。目前,全省已有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通辽市、包头市等4个盟市实现了“三证合一、一照三号”,*市超前实现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市等正在做准备工作。我区是全国第6个、西部省区市第1个发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省区市,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在“严管”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是快速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立足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规则和激励机制,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努力构建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联动响应和公共服务需求“一张网”,建立起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由工商部门代省政府建成了覆盖省本级、14个盟市和136个旗县、市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网站群,将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年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相关信息全部上网公示,供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XX年10月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以来,访问量已达1692.29万人次,收录市场主体信息数据5837万条、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634条。二是全力构建信用监管新机制。建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促进各监管部门联动响应、联合惩戒,逐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今年以来,已对全省2624户企业的即时信息、4992户企业的出资信息进行了随机抽查,正在开展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已有215户企业因公示信息不实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三是废止市场巡查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大道至简”的要求,将市场巡查改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减少了对一般性市场主体监督检查的频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推进了综合执法进程。四是切实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针对问题突出、影响严重的行业和领域,敢于亮剑、重拳出击,特别是在办理烟草、金融、电信等领域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上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达到了查办一类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特别是查办烟草公司、烟花爆竹经营企业2件反垄断案件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充分肯定,多个省区市工商部门前来学习。

第三,积极主动简政放权。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群众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抓起,以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为切入点,带动相关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经省政府批准,工商部门下放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权,实行属地登记注册和管理。省工商局根据实际需要,下放了冠“***”字样企业名称核准权、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企业登记管辖权、著名商标受理权和初审权;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各盟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提 高了行政审批和管理的效能,更加方便外商到我区投资兴业。目前,省工商局已将2090户企业下放到盟市、旗县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理,为企业办事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成本,也有利于基层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我们通过实施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释放了经济发展潜力,激发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要成效体现在:一是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推动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新设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从XX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开始到今年5月底,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40.07万户,同比增长17.58%。其中,新登记企业6.94万户,同比增长60.28%,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近900户,比改革前多133户,创历史新高;注册资本4755.08亿元,同比增长近1倍。截至5月底,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达到了160.51万户。二是产业结构明显优化。在商事制度改革后的新设企业中,第三产业企业数量增幅为62.23%,明显高于第二产业企业数量52.1%的增幅。其中,新兴服务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增长较快。三是就业人数稳步增长。到今年5月底,全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达到564.66万人,同比增长17.36%,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对缓解就 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开展的“商事制度改革政策进校园”等改革新政宣传活动,激发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积极性,拉动了小微企业增长,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势头良好,达到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随着新登记企业数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就业的效果还将进一步显现。四是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商事制度改革降低门槛、放松管制,适应了经济发展阶段性变化,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激发了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许多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为经济繁荣注入了活力。国家工商总局采集数据的分析情况反映出,到今年5月底,新登记市场主体抽查开业率为67.6%,活跃度为61%,较好地促进了创业创新。从总体上看,我区的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李克强总理在*调研和听取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先后两次对我区的商事制度改革连连称赞。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做出了肯定批示,有4位副局长给予了好评。广大市场主体对商事制度改革非常满意,从中得到了很多的实惠。

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发现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第一,通过商事制度改革,工商部门登记办照已经非常通畅,但其他监管部门办证的条件、程序、时限尚未跟进简化,出现“照快证慢”的问题,也就是大门打开了,剩下的小门还关着或者是半开半关,有的行政审批周期还比 较长、程序不够简化,影响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整体推进和实际成效。因此,需要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协同推进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第二,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后,后续的协同监管有待加强,需要研究建立“宽进”基础上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起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经营的体制机制。其重点是全面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目前,由工商部门代省政府建设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已于XX年10月1日开始运行,但相关部门的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还没有及时上传共享。需要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集中公示、互联共享、联合惩戒,避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碎片化”和形成“信息孤岛”,真正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第三,随着注册资本改革到商事制度改革的升级发展,这项改革也由工商部门一家的事发展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的改革,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改革合力,扩大改革成效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认真研究和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安排部署,主要从七个方面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一是全面贯彻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确保年底前达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全部实现的目标。二是开展名称登记管理和集团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定。三是加快推行统一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核心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服务。四是认真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推行工商登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模式,使市场主体由“法不许可不可为”转向“法不禁止即可为”。五是积极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的注销流程,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的便利化。六是解决好“先照后证”后各部门监管无缝衔接的问题,积极推进“证照联动监管”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七是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等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总之,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8337”发展思路,坚持以深化改革统领全局,全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为全省的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出台政策措施情况表

2.XX年5月底全省市场主体情况表

3.全国各省区市市场主体对比情况表

4.全省市场主体XX年度年报公示情况表

5.全省市场主体XX年度年报公示情况表

第2篇: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汇报

xx县xx局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汇报

近年来,xx县xx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系列工作部署,围绕简政放权,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放宽市场准入,着力优化注册登记流程,致力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努力打造门槛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秩序最优的一流营商环境,较好地激发了我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积极贡献。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深化“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省、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发后,我局迅速组织学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我县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落实中,我局严格执行xx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管理规定,对经营者从事前置审批事项的,坚决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非前置审批事项的,依法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的,严格落实“三告知一承诺”工作制度,强化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工作。去年以来,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和县政府商密网向全县22家审批单位发送“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函2756户,取得了良好的市场监管效果。今年,我们积极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及时修订xx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更新xx登记后置审

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后置审批事项“三告知一承诺”制度,提高信息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巩固扩大“五证合一”、“两证整合”改革成果。在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2016年10月1日起,在我县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xx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今年,我们将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推动更多涉企证照整合,以“减证”推动“简政”,进一步降低开办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

三、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和企业集群登记注册,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我局严格执行《xx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息申报制试行办法》和《xx市企业集群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登记的有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采用住所申报制进行登记注册,并指导经营者填写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相关文书,确保其申报的住所信息准确、完整。我县已有87户经营者适用住所申报制办理了登记注册,新登记集群注册托管服务企业1家,托管企业15家。

四、全面实行“同县通办”登记工作。为加速推进xx登记便利化进程,在系统全面实行“同县通办”登记工作。一是出台了《xx县个体xx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同县通办”登记业务操作规程》,对登记人员和登记权限进行了网上授权,并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基层xx所开展“同县通办”登记工作。二是在xx政务系统建立“xx县

xx局同县通办互传区”,将“同县通办”相关文件、各所无照经营立案信息、棚户区改造等信息及时录入“同县通办互传区”。登记人员进入“同县通办互传区”查询该经营者属地xx所发布的无照经营立案信息及不宜发照信息,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三是完善“同县通办”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制定了“同县通办”接待咨询制度、“同县通办”岗位工作职责、“同县通办”档案交接制度、“同县通办”信息通报制度等,确保“同县通办”登记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县通办”实施以来,已有75户市场主体享受到登记便利。

五、加快推动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进程,推进登记提速增效。一是实行名称核准登记全程电子化。全面开通网上名称查重和名称核准登记全程电子化注册系统,鼓励企业网上申办名称登记。二是大力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2016年5月13日,我县首份电子营业执照发出;目前,共颁发172份。三是加大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业务培训,待网上登记软件开通后,全面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和电子执照应用模式。

六、积极探索“证照分离”工作。针对“先照后证”改革后部分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等问题,我局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调研,对推进商事登记与经营许可相分离制度,实现“准入”、“准营”便利一体化,进行了积极探索。

七、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2015

年,xx市xx

局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南xx函字[2015]15号),我局迅速转发并认真进行了贯彻落实,截止目前共办理简易注销登记37件。2016年12月国家xx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xx企注字〔2016〕253号),我局按照指导意见全面实施并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第3篇: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商事登记改革制度

商事登记,也称商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业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提出,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将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商法是一门私法性学科,商事登记则最集中的体现了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商事登记在我国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确认商事主体的商事活动资格,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营业活动。

2、确认登记事项的效力,向社会工会公开经营性主题的信用、能力和责任。

3、有利于国家的监督管理,使国家及时了解商事主体的经营状态,有利于国家对各种不同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管,从而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调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目前,在我国商法部门尚未形成的法律制度下,商事登记法律没有一个既定的制度框架,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零散的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集合,我国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一直没有统一标准,商事登记的法律法规多有内容上的交叉重叠,存在大量的冲突。

二是制度上的缺陷。一方面登记内容不详细,制度规定落后,难以发挥这个制度本身的优点和对市场的贡献。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诞生于对旧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而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形成时期,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较多地反映了旧体制的要求,不能反映市场经济的需求。另一方面前置审批程序过多过滥,分级管理,抬高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增大了企业变更的成本,收费化趋势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极大地冷却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为了更好的发挥商事登记的作用,商事登记制度亟待完善。

首先最重要的是解决立法上的问题,统一商事登记制度,防止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过高构成比例,直接致使地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堂而皇之地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成为某些人利己之工具。

其次深层次重新考虑现代市场需求,探索一套符合新时代的商事登记制度。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

1、实行形式审查主义。即登记事项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对其完整性、形式合法性负审查责任。这样符合市场准入便捷高效的要求,也体现出信任公众之管理思想。

2、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3、完善登记信息系统。

最后加大宣传和教育,促使经营者不断增强守法意识等,建立良好市场秩序,从内部保证商事制度的运行也很重要。

随着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不断丰富,为适应商事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第4篇:深圳商事制度改革 将实现8大改革

深圳商事制度改革 将实现8大改革

2012-05-13 09:05:17

在日前广东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荣表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圳经济特区2012年的重点改革项目之一。深圳将通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行先试,进一步放开市场的准入,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人创业更有条件,减少政府部门的审批等流程,使得创办企业更为容易。

而记者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大力实现从“事前管”到“事后管”这个职能的转变,通过管理方式的进一步改变,使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更便捷。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袁作新向记者表示,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有8大突破,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深圳将进一步放开市场,降低门槛,减少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及政府部门间的前置手续等,在证照进一步分离后,将让办企业更容易。

先行先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3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深圳和珠海横琴新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面开展试点。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方案以及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委、市政府在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纳入深圳市重点改革计划。

据介绍,虽然目前深圳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仍未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但它的方案、涉及的层面和目标已形成。

而早在2010年,深圳市场监管局就实行企业年检无纸化、年检盖章常态化办公,市民中心的办事大厅设置窗口,98%的企业登记能在一小时内完成。去年年初出台的28条注册登记新规,也多集中在企业的注册登记领域。

深圳前海合作区相关人士也透露,尽管缺少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可供参照,但他们已专门研究如何实现商事主体统一登记的具体实施。

“对前海来说,商事制度改革对于方便企业运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要打造一个国际一流的经商环境,商事工作是第一步,也是必须做好的一个方面。”前海管理局局长郑宏杰认为,商事制度改革对于前海的前期招商工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另据记者了解,我市在推进前海合作区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同时,也在全市逐步实行“渐变式”推广。

8大突破实现“宽入严管”

袁作新介绍,本次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主要有8大突破,主要涉及登记、注册资本管理、审批与监管职责等方面。

一是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相统一的登记制度。二是实行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三是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四是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逐步实现对以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者豁免商事主体登记。五是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六是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建立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七是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八是改革传统的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探索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表登记、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袁作新表示,这一课题我市从2010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目前调研报告和实施方案都已完成,但具体实施时间要“稳中求快”。特别是需要提请市人大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加紧调整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能,制定具体许可审批和监管的配套措施。

据介绍,此次的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大力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真正体现出“简政放权,自我革命”。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直接体现在企业登记注册方面,但未来将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远影响。”袁作新认为,政府部门通过转变职能,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的工作作风,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的审查标准体系,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宽入严管”。“证照分离”使办企业更容易

“过去我们的监管模式是‘重审批、轻监管’,企业必须要经过重重前置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袁作新告诉本报记者,好比一个人在出生前就得先把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全都办好,这是不合理的。此次商事等级制度改革就是要与国际接轨,企业先“出生”再办证,办好了营业执照后,再去走其他审批程序。

“证照分离”将使得在深圳办企业更容易。如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今后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登记制度,不改变商事主体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只在监管制度上进行调整。

袁作新介绍,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不再审查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多少,只审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非货币的交付比例等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及股东之间互相监督,在法律上如果有纠纷,由股东或公司负法律责任。

“这项改革有利于公司、股东按照自身的需要和实际能力出资,规范注册资本管理,减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有效破除了‘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有助于建立真实可靠的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袁作新说。

为了放开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改革中也涉及到逐步实现对以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者豁免商事主体登记,进一步降低了个体工商户的门槛。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要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就可以经营了,不需再办理营业执照。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每年年度检验是一件劳力劳心的事情。今后,这一制度将被年报备案制度取代,企业只需要进行网上报备便可。改革后,不仅年度备案可以在网上进行,登记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现实生活中的“亮照经营”将被网上的“亮照经营”取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还指出,同时取消的还有“不年检便吊销营业执照”的条例,改为对商事主体进行除名制度。“吊销是个严厉的惩罚,企业的法人同时会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黑名单,但除名只是一个信用标签,公众可以通过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找到被除名的名单,是一种诚信指标。”

改革中还涉及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管理方式,也就是说,市民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可以登记自己的住址,就是联络地址,而不需要登记经营场所地址。这一举措给因场地问题无法办理证照的经营者提供了疏导办照的途径,有利于进一步缓解政府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方面的压力。

第5篇: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群众投资创业的热情持续高涨,注册资本从实缴变为认缴,进一步降低了创业成本,便利了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盲目投资或非理性投资增多。新设公司门槛降低,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注册资本较大公司的产生,是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投资者认为改革就是登记门槛降低了,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常被视为企业实力的象征,在市场准入、合同招标等项目中也是重要的条件和参数之一。为了提升信誉度,一些投资者对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能力考虑得不多,随意变更出资及出资期限,部分企业甚至不顾自身实力和发展需要盲目增资,很多企业认为缴纳多少资金、什么时候缴清,全由自己说了算,产生侥幸心理,出现了“只认不缴”的现象,并未认识到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意识有待增强。同时,也存在新设市场主体迅速增长,大量皮包公司的出现,给后续监管带来困难的问题。

二是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现象增多。因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行为无需评估作价,及非货币出资占货币 的最低比例限制的取消,出现了部分企业任意填报出资方式的行为。对此负责任的公司会以市场评估价来约定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而不负责任的公司会任意填写非货币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可信度也会大打折扣。

三是同一地址登记公司数增多。在同一地址登记多家公司的现象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高兴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初次创业等对场所要求不高的企业的经营场地问题,能为他们降低创业成本。但同时,实行“一址多照”,允许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也容易催生“空壳公司”,也会为相关监管部门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是经营范围中新兴行业较多。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多经营范围无法准确分类,只能归属于其它行业。会间接影响对经济发展行业趋势的判断。

五是后续监管任重道远。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上升,监管任务加重,大量的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和事后监管,工商部门一直存在的有限监管力量与无限监管任务的矛盾更加突出。而当前基层的监管模式无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监管力量也跟不上“严管”的高强度要求。目前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推行“先照后证”模式后,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方面监管模式的转变。“先证后照”模式改为“先照后证”并不仅仅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申请行政许可顺序 的简单位移,它涉及到各行政审批部门对于“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的理解和认知,涉及到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与监管的统一管理,涉及到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转变。“先照后证”模式下,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外,经营主体可直接申请营业执照,若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监管,这种后续监管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多部门联合监管。但由于考核机制和信息传递等方面的因素,目前对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还没形成良好的协作联动机制。

六是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技术平台支撑。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关口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程序进一步简化,给工商部门高效能、全方位“严管”到位提出了新要求。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部门以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为主导,根据市场主体的行业、经营地域和预警等情况进行内部分类、评价和监管等级划分,并相应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监管的方式。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的涵盖各行政审批部门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尚未统一建成,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后续衔接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技术平台支撑。

第6篇:以信用建设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以信用建设推动商事制度改革

——从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探讨商事制度改革的未来之路

摘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企业“进、行、退”自由、规范、有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这项改革必须继续坚持立足长远、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远期与当期结合进行,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和重点内容,构建以市场主体自身为核心的自主、自律信用运行约束体系,实现动力、活力和约束力的自然融合。

关键词:商事制度改革;企业信息公示;诚信体系;市场主体退出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释放和激发市场活力,出台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本项改革设计周密、贴合实际,实施两年来,开局良好,基本实现了工商登记便利化、最大限度取消前置许可,极大地推动了新常态下市场主体的培育和新经济业态的成长。

但从基层实践来看,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填报不理想、信用体系不健全、市场主体退出难等问题。本文拟从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探寻商事制度改革的本质,为下一步深入改革、创新监管提供有益参考。

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执行现状分析及启示

信用建设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基石,是谈商事制度改革绕不开的话题。企业信息公示是为其所做的先行探索,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就必须剖析企业信息公示施行现状,探寻其运行的机理和梗阻。

(一)企业信息公示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监管方式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的重要手段。国务院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也相应出台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规章,并同步启用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前,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企业信息公示还面临不少问题:其一,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多数企业自觉公示信息意识不强,由于信息公示不具有过去年检的强制性作用,企业不公示的后果还未能直观体现。从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4月24日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的数据看,多数省份2013 年度、2014年度年报率不足 60%,远远低于往年的企业年检率。其二,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率不高。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主要是企业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和工商部门履职中形成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很多省份没有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履职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等活动中,没有形成主动核查和使用企业公示信息的规范和习惯,多数部门未将企业公示的信息作为日常监管的参考,造成“信息孤岛”现象较为严重。其三,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过多。各省都不同程度存在未经营的名存实亡企业,这部分企业不主动办理注销,也不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成为拖累年报率的一大原因。

分析原因,存在这些问题的表象是各方不重视,企业的信用意识不强,部门之间协同性不够,存在信息壁垒等等。但究其深度的原因还主要是《条例》强制性不够,信息公示指标范围过窄,失信惩戒力度不够,信息归集职能化程度不高。在信息公示强制性方面,《条例》未强制性规定各部门要统一集中公示,推动企业信息集中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信息孤岛”现象难以消除。在信息公示指标范围方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企业产品质量、消费侵权、债权债务等诸多直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信息未纳入公示范围。在失信惩戒方面,现有的法规规章都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完善、强制性的惩戒措施,信息使用、信用监管约束缺乏载体。在信息归集智能化方面,信息录入的便利化程度与技术发展不相适应,多数部门没有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还不能全面实现自动交换,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还不能满足信息公示的需求。

(二)从上述分析中得到的启示

通过对企业信息公示施行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三点启示 :其一,监管由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变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信用监管将不再是配套手段,它正倒逼我们不得不思考加强过程追踪、强化信用约束,实施“宽进严管”等问题。其二,包括企业信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信用信息征集公示制度和完善的失信惩戒制度刻不容缓。其三,技术创新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互联网+商事制度改革,将是营造和改进中国营商环境的有力利器。

二、新常态下市场主体的需求

当前,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传统实体企业生产经营越来越困难,但企业逐利的本质仍然没有改变。通俗地说,市场主体的本质需求就是要能挣钱、挣更多钱。当然,必须在合法合规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实现。因此,商事制度改革和政府服务必须要立足市场主体的本质需求。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企业逐利的强大支撑是企业信用,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

从当前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来看,信用下降与企业的生存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之间的矛盾已日渐严峻。究其深层次原因,除归结于先前发展方式和需求市场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外,还有全社会信息和信用(包括产品与用户、企业与市场、与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等)不透明、沟通互动不畅、约束力不强等原因。如到国外哄抢马桶、奶粉等事件就是市场主体信用形象问题的真实写照。因此,解决市场主体的信用问题,既是当前改革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本身的急迫需求。

从企业远期发展战略来看,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不断改进现有生产效用和寻找开发新的需求。因此,研究和作出鼓励创新的制度安排,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营造和谐守信的社会氛围,应是市场主体未来的殷切期盼。

三、对下一步改革的建议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促进企业 “进、行、退”自由、规范、有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因此,这项改革必须继续坚持立足长远、系统思考、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将远期与当期结合进行,以信用建设为突破口和重点内容,构建以市场主体自身为核心的自主、自律信用运行约束体系,实现动力、活力和约束力的自然融合。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监管服务功能 充分利用“三证合一、单一号码 ”的改革成果,努力实现企业信息的“聚、通、用”,加强企业溯源、追踪以及信息挖掘,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的作用,使其尽快上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并加以应用;推动部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互联互通,完善信息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提升监管效能。只有建立这样一个综合的平台,才有利于打破“信息孤岛”,让分散的信用信息跨部门流动,“串珠成链”,从而全面展现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

(二)加快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是实施一切改革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当前,要尽快推动企业信息公示立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息和信用的运用。通过完善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联动响应等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提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强制性和企业失信的代价成本,进而倒逼企业自我约束,增强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比如可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将其结果与上缴税费、要素供给等事项挂钩,现行可在《条例》第18,19条规定的基础进一步细化,提高操作性和限制惩戒力度。

(三)尽快启动“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系统改革

商事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方式:随机抽查、社会举报、大数据监管。其中随机抽查取代过去日常巡查,是监管工作的颠覆性变革。而国务院明确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开始,对抽查这一全新监管工作的要求又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既有效遏制“随意执法”,又能厘清自身权责,将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并逐渐推广延伸到其他监管执法领域。这都是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的探索之举。

目前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核心是“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上级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行业标准、规划等内容、进一步清理和减少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将事前监管转入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中事后监管难的问题,按照“宽进严管”要求落实和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在改革当中不断完善。

(四)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商事制度改革后,尤其是将年检改为年报后吊销机制的取消,市场主体的退出问题显得更为迫切,现行的退出机制已不适应商事改革的要求。

原先对未参加年度检验吊销营业执照导致终结经营资格,取而代之的年度报告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信用约束制度,而不年报的企业多数是经营不善关门歇业的,即使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它的主体资格甚至经营资格依然保留。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占用资源却不产生效益,既不能真实反映全社会市场主体数据,也会导致企业年报率逐年降低,同时还浪费了大量的企业名称资源。

而主动申请注销的企业少之又少。市场主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他们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退出市场。依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决定解散的,要成立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制作各类表格文书,最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整个过程至少持续45天以上,时间较长。另外,成本不菲,尤其是在欠缴税费、固定资产清理、职工安置、债务纠纷等方面都面临严重困局的企业,与其主动清算,不如选择放在那里不管不顾。有些股东僵局后的退出程序旷日持久,财务成本、人力人本很高,也是造成企业难退出的原因之一。

面对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很多地区已开始施行简易注销程序的试点工作。

1、完善法律规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本身存在许多问题,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增加了退出机制的复杂性。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异常名录管理期限内企业如果申请注销或因宣传破产解散,名录如何管理、程序如何启动都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必须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以及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增加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具体法律责任、条件和程序等规定,实现有法可依。

2、严格执法监督。基层工商机关特别是基层工商所除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外,还要高度重视主体资格监管,在日常监管和年报催办中,对于原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可以电话联系且确认已经歇业、实行先照后证但在很长时间未能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执法监管。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周延的问题,也应逐一加强调研,逐步统一规定,避免立法真空或矛盾。

3、规范操作流程。目前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都做了同一规定:对未获得经营资格或者丧失经营资格的,都要求主体资格登记部门予以处理。经营资格与主体资格捆绑在一起,违背了商事制度改革两分离的初衷。

进一步完善商事登机制度改革的配套制度,规定经营资格的终结可以与主体资格的终结分开处置。例如设计“休眠”程序,允许企业在获取主体资格后,可以暂时不启动具体经营活动,但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开始经营活动后,亦可选择经营中止,但要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许可,同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企业选择恢复经营的,也应采用上述程序操作。在休眠期间,企业对年度报告也需“零报告”。对休眠企业,不计入正常经营企业基数,不影响一般的统计分析。另外,设计“注吊销”许可证的后处理程序,对注销单项许可证的,应当催告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拒不变更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明确因歇业原因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或者对列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的市场主体予以强制吊销或注销,而不是简单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能走向清算终结,退出市场。同时,简化歇业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如将注销必须报纸刊登公告的规定改为运用公示平台进行公告,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更加扩大债权人的获知渠道。税务部门、人保部门等通过网络平台传递相互意见,确定清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切实挤干市场主体水分,适应新常态下的经济发展总体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江平:以信用建设撬动商事制度改革——从“先照后证”和企业信息公示执行现状看商事制度改革未来之路《工商行政管理》, 2015(06)[2]邱柏:浅析新形势下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固有局限及建议,《工商行政管理》, 2015(06)[3]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10.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1.1)

第7篇: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于:林记财税 添加日期:2013-9-2 23:58:20 查看次数:6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以及注销、吊销、经营异常情况。第二章 登记和申报事项

第六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类型;

(四)主营项目类别;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

(六)出资总额;

(七)营业期限;

(八)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

(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 商事主体申报事项包括: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制定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和申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第九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商事主体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条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类型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具体分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主营项目类别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确定。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商事主体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的一项主营业务,核定其主营项目类别。

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用语,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三章 登记和申报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商事主体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第十四条 预先核准的商事主体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有效期满,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商事主体经商事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报。经营范围中的具体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金融、电信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商事主体,应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活动的,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或申报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是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资期限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但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其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申报实收资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区、县级市,下同)内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但应当申报经营场所信息。

企业在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外增设经营场所,应当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或申报事项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或接收申报,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或接收申报信息通知书。

商事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第四章 住所和经营场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企业。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商事主体、变更住所及增设经营场所,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场地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备案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二)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四)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五)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第五章 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分公司及企业分支机构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经营者、主营项目类别、成立日期。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记载于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营业执照设置重要提示栏,载明商事主体经营范围、认缴和实际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场所、营业期限、年度报告、许可审批等情况和信息的查询方法。第二十九条 商事主体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条 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

第三十一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企业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现金流量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仅填写基本情况信息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商事主体的年度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情况。第三十四条 商事主体名称被撤销后,应先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再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后,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第七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供社会公众查阅:

(一)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商事登记机关连续两次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的;

(三)商事登记机关查实商事主体未在核准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六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可以继续经营,但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主体连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应当告知商事主体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已纠正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行为的,可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5年的,不得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第八章 信息管理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管理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和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市科技与信息化局负责基础平台技术支撑与维护。第四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应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础信息共享,在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接收申报事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和接收申报事项的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接收信息。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或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审批或确认事项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三条 属于国家、省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审批的,依照商事主体的申请,由市级对应管理部门将许可审批信息录入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市级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申请录入上传。第四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将对商事主体处罚的信息,上传至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商事主体登记、申报事项、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提交年度报告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第四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商事登记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申请商事登记申报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商事主体的具体登记和申报的信息;

(四)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情况信息;

(五)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六)对商事主体处罚信息;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的依据、程序和期限;

(二)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提交的材料规范、表格;

(三)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事项信息;

(四)对商事主体处罚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商事登记管理、商事主体信息公示职责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商事登记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行政机关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要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的地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二)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是指股东、投资人、出资人、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企业。第五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迁入试点地区的,在办理迁入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按照本办法登记的商事主体迁出试点地区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商事主体因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登记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或实收资本情况的,商事主体提出申请后,由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监管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1年。

第8篇:工商窗口登记总结(商事制度改革)

xxx行政服务中心 工商局窗口总结

今年来,工商局窗口紧紧围绕县工商局总体工作部署,立足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登记监管职能,以市场主体“增量提质”为中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窗口全体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尽心尽力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实现江陵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场主体发展情况

截止11月25日,全县现有五类市场主体12169户,注册资本(金)1180977.34万元;其中企业类市场主体2092户,注册资本(金)939224.85万元,个体9763户,注册资本(金)100120.59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 314户,出资总额达到141631.9万元。今年以来,新登记五类市场主体3674户,注册资本(金)282128.03万元;其中新登记企业类市场主体319户,注册资本(金)214294万元,个体 3285户,注册资本(金)36711.03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70户,出资总额达到31123万元。截止11月25日已全部完成市局下达的市场主体增量任务。

二:主要工作情况

今年是商事制度改革攻坚年,改革力度大、政策更新快、惠民幅度大。我窗口以服务好市场主体为宗旨,抓住改革重点并突出亮点,切实做好了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分化、落实。

(一)把握工作细节,抓好实施重点,落实“先照后证”。为使“先照后证”改革措施惠及面更广,我窗口全面落实“先照后证”工作。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扩大“先照后证”范围,允许有前置审批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办理筹建登记。并同时进一步缩短登记时限。一般企业为3个工作日,涉农企业为2 个工作日,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为当场受理,当日核准登记。

规范行政行为,形成监管联动。为使“先照后证”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登记窗口在把好准入关的同时,严格规范“先照后证”操作流程。一是规范告知,对所有领取“先照后证”类执照的市场主体均发放了“先照后证”告知书,并在书式档案资料中留存其经办人签收的资料;二是准确把握登记政策,在核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时正确使用规范用语;三是及时抄告。窗口对全县所有“先照后证”数据进行统计、梳理,填写“先照后证”登记台账,以县局名义拟定抄告函,由政务中心办公室协助送达相关职能部门,并将登记台账、抄告函及其送达回证分月装订成册,便于后期查阅。自改革开始至今,已向12个职能部门送达1100余份抄告函,为加强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保障。

打铁还需自身硬,增强服务底气。进一步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专业技能培训,牢记“先照后证”改革遵循的原则,了解并熟识湖北省工商登记前置(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切实保障改革前后的顺畅衔接,确保“先照后证”能惠及全民。

(二)循序渐进把握关键环节,积极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国务院召开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江陵县工商局迅速召开会议传达精神,并要求在9月初本县已全面启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切实做好五个规范,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截止11月25日,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共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231份,降低了交易成本,健全了社会诚信体系,极大激发了本县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1、规范窗口服务。在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咨询、导办人员,及时解答群众咨询和诉求,同时要把握关键环节,加强登记窗口建设,建设规范、高效、便捷的“三证合一、一照一号”综合服务窗口。

2、规范登记流程。跟踪对窗口人员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综合业务操作、登记材料提交、工作流程运转等培训,保障窗口人员熟悉流程、精通业务。同时,要进一步统一规范登记条件和流程,尽量缩短办事时限,最大限度地便利企业登记。

3、规范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的办事指南,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企业“多头跑”。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问题,争取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4、规范部门协作。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并按照改革要求将部门职责制度化,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顺利推进。

5、规范改革衔接。全面、及时公开登记注册信息,切实保障改革前后的顺畅衔接,努力扩大改革成果应用,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所有领域和环节都能畅通使用。

并同时利用“三证合一”改革红利,稳步推进“个转企”工程。重点引导生产加工型、连锁经营型、科技创新型的个体大户转型为私营企业,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允许转制企业沿用名称、字号。截止2015年11月25日,已办理“个转企”户数62户,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工作任务。

(三)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以优质服务树形象

今年以来各项改革措施层出,对窗口人员的学习水平和业务技能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窗口站在部门生存的高度,要求窗口工作人员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同时不放松服务水平的层层提高。窗口多次获得政务中心红旗窗口的荣誉称号,窗口工作人员也都先后获得服务标兵的的表彰。

1、多渠道学政策学技能,打下服务基本功。为使窗口人员能及时更新政策要领,同时不耽误窗口日常工作,我窗口将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召开的历次大小会议形成文字资料,及时印发,要求窗口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同时在“三证合一”制度开始之前,带领窗口人员前往市政务中心学习操作,以便改革在本县窗口的顺利实施。

2、发动服务人员多多换位思考,在服务态度上要做到热心、耐心、专心、细心、贴心,在服务质量上要做到接待咨询一次清,表格发放一次清,告知内容一次清,从行为上予以规范,从群众利益出发做好细节。考虑到我们服务的对象大部分为农民主体,文化水平较低、办证时间不灵活。窗口人员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登记申请时,都指派专人负责,耐心告知相关申请材料的办理,自觉延长工作时间,尽可能做到相关登记申请的当日办结。由于“三证合一”后税务、质监相关证照已停止办理,大部分市场主体仍然有多方面的疑惑。窗口主动联系税务、质监部门,将他们的相关宣传资料、公告牌整理在工商窗口发放,以解除市场主体的后顾之忧。为招商引资企业的登记开辟“绿色通道”,以帮助其顺利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以最快的速度落户江陵,并从品牌发展的高度陪同大型文化产业办理相关的商标申请,有效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切实从细节出发,服务好群众。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今年我窗口通过认真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企业类市场主体数目增长增幅不大,与去年相比不容乐观;二是登记服务质量不高,存在官本位思想,没有做到与群众换位思考;三是商事制度改革后,登记注册窗口人员变动大,队伍新手较多,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2016年改进计划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窗口将在明年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改善,继续抓好窗口建设工作,并加大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基层登记水平:

一是继续大力推行商事制度改革。强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落实“一照一码”登记,以改革推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二是加强基层登记注册培训。将各项文件法规及时向基层送达,并在日常巡查中注重对基层注册业务能力的考察,以保证广大农村市场主体享受到登记注册改革红利。

三是进一步明确窗口日常科学合理分工,消除业务短板,不论是任何岗位,都对政策法规、改革举措了然于心,以更好的服务于市场主体。

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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