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_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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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医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为提高本院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水平,规范抗菌药物采购,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我院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制度。
1、因特殊治疗需要,需使用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2、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我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3、药剂科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黄石市卫生局报告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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