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财务制度_局机关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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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源县水务局
水利水管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管单位的财务活动,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水管单位健康发展,现根据《水利水管单位财务制度》及《水利水管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水管单位及抗旱服务队的财务活动。
二、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正确处理水管单位发展需要和资金可供量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三、水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积极组织水费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水管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核算
五、各水管单位财务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配备会计,出纳各一人,要认真履行财务人员各自的职责,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下列事项,应当办理财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财物的收发,增减和结算;(二)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三)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四)财务成果计算和处理;
(五)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六)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不得变造、编造会计凭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制度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和合并会计科目;
(七)水管单位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对其进行认真审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更正、补充;
(八)水管单位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资金的核销批准实行先审后批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或制止违规的财经活动,并向上级如实反映;
(九)水管单位要随时接受县局内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局 内审人员对水管单位财务收支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和季度专项审计,届时任何人不得拒绝;
(十)水管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经财务主管部门审计,交接清一切有关财务手续方可离职。审计发现的问题,报经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的调动离职,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同意调动离职的财务人员须经主管部门审计后,与接管人员办清必须的交接手续,方可离岗;
(十二)水管单位的银行备查印件一律由会计管理。
第三章
现金管理
七、水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确定周转存放现金的限额,不得超出限额。根据有关规定,各所站除石门水库、峡口水库定额为500元外,其余各所站按300元执行。
八、出纳对各项费用的报销凭证,必须认真审核,要求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要素齐全、字迹清楚、要有会计审核、领导签批、当事人签字。否则,不予报销。凡不符合上述要求报销的,要追究有关财务人员责任,并按报销金额的10一-20%处以罚款。
九、出纳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挪用现金,更不能白条顶库。用现佥结算的业务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十、职工出差借款,应在回单位后三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借多报少,长期挂帐,否则按第二十三款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十一、水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十二、水管单位要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十三、水管单位的水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水费金额汇存银行,然后按局核定的支出项目从银行提取列支。
十四、为了规范和统一水管单位的收费收据,水管单位按以下程序执行:水管单位的水费发票一律由会计保管、发放、收缴。收费时,凭水管单位“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向群众收费,水费要随时存入银行,因情况特殊,滞留在收费人员手中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者,按挪用、公款私存论处。
十五、水管单位委托当地村社或个人代收水费的代办费,每昼夜不得高于 20元。
十六、为了增强征收水费的透明度,实行举报制度,任何人不得对群众出具白条作为收水费的依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十七、水管单位的支出范围包括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修缮费和其它支出,以及在专业务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八、水管单位的支出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列支外,其他支出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支出计划指标列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包括:医药费、劳保、菜蓝了、下乡补助等)。
十九、水管单位通过这次清理临时用工后,以后需要的临时工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批准,不得随意增加临时工。临时人员工资规定每月每人30元至300元之间,不得享受职工享受的劳保、医药费、菜盐子补助等。
二十、水管单位实行民主理财,公开账务,对单位的收支分半年和年终定期公布,对比较大的支出必须经职工大会讨论研究,并列计划报局研究审批后实施。
二十一、从99年开始职工上学或培训费用一切自理。
第六章借款管理
二十二、水管单位要严格借款制度,原则上不能发生私人借款,确因有特殊原因的,所站长的批借款权限不得超出借款人本月
工资额,而且应在卜月发工资时全额扣回,二十三、水管单位严禁超越范围乱借和贪占资金,凡违规外
借、私借或不报批挪用资金的要追究领◇责任,并按以卜标准处
罚:凡私借5000元以下的,处领导、财务人员各100元,5000元以上的处领导、财务人员各200元,并将动用金额的50%上缴主管
局,长期挪用或贪污资金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四、对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外借款,现任领导要积极督促本
单位财务人员在半年内限期收回,不收回的按二十一款执行,以后不得发生类似的事情。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二十五、各水管单位对于国家投资的专项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二十六、各水管单位对专项资金要实行先计划,后使用为增加透明度,对专项工程的材料除局里统一采购处,零星材料和劳务兑付都要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然后由财务人员及经办人员2人以上实施。不得突破计划。要有决算和工程验收报告。
二十七、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按违纪追究领导者责任。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二十八、水管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于新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对于报废、出售的固定资产及有关物资均要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二十九、水管单位对固定资产,低值消耗品必须造册登记、健
全帐务。每年按“实物对帐法”对现有同定资产清理对账,做到帐卡相符,帐帐相符。每季按分类提足折旧。
三
十、在水利改革中,凡租赁,出售等小型水利设施,必须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九章附则
三
十一、本制度由县局计财务股负责解释。
三
十二、本制度自2003年4月I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