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_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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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各类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与卫生法规的培训、考核。
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培训内容为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
四、对新聘用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六、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将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情况建立培训档案。
七、仓储中心负责组织对培训工作进行考核,每年频次不少于两次(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考核不包括在内)。
八、凡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再次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桃溪大道加油站
2012年8月5日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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