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_国土资源局土地查询网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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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

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 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09]21号)和《河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09]66号)文件精神,参照《红河州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和《河口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做到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 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实施细则,可以获取下列国土资源信 息。

(一)县国土资源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

(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资源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审批结果;

(五)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六)土地、矿产资源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八)土地资源年度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公益性地质调查资料、地质环境资料;

(九)涉及公众利益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制度;

(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咨询、举报电话;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国土资源政务信息。

(一)通过县局各科室查询或者县局政务信息公告栏查询;

(二)登陆河口县国土资源局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县“96128”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政策法规科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局“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设在政策法规科,局信息联络员负 责转接和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第七条局信息联络员为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负责解答“96128”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局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员进行反馈。

第八条 信息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作为重要职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接工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政策法规科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完善查询终端、局政务信息公告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

第十条 依托河口县人民政府信息查询公开平台,建设县局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按照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标准建设政务查询信息库。

第十四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信息中心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带普遍性并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资料库。

第十五条 信息查询服务电话在法定工作日内应及时响应,回答查询时应用语规范。能回复绘制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政策法规科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第二十条 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考评与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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