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比较研究_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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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比较研究一、三权分立制度概述.............................................................................2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2 〈二〉、三权分立的来源及其发展过程..................................................21、“三权分立”的思想渊源...........................................................22、洛克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33、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完成..............................34、杰弗逊等美国政治思想家对分权论的充实与发展.........................3 〈三〉、“三权分立”原则的性质..........................................................31、三权分立学说反映和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32、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内容.........................................43、三权分立是社会极端发展的产物................................................4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4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4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由来及其发展..................................................5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5

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比较.............................................5 〈一〉、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二者的异同点........................5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相同点.....................................5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不同点.....................................6 〈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优缺点...............................6

【摘 要】: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同属于政体,它们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都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它们产生的国情不同,代表的阶级利益也不同,这决定了它们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鉴于此,本人对两者进行对比,欲说明我国人大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斗争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因而具有其优越性。【关键词】: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研究一、三权分立制度概述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内涵

“三权分立”的全称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早年也曾被译为“三权鼎立”。它的具体含义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权力而又相互制约。“三权分立”的理论包括两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权力的分立,即国家权力应由三个平行的国家级国分别独立行使,它们都对宪法负责,彼此之间不具有任何隶属关系。权力分立就是任何一种国家权力都必须既受到制约又有其独立地位。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确立的,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第二,权力的制衡,即三种国家权力不仅相互分离独立,而且相互牵制、平衡。权力制衡的原则,即对应的国家机关应同时获得授权,且各自之间会产生相互牵制、平衡的结果。躲到权力制衡,可以使国家机关更好的为统治阶级服务,使其相互配合,通力合作。”1 〈二〉、三权分立的来源及其发展过程

1、“三权分立”的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的提法来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其思想渊源很早就存在了。分权论的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的思想之中,他们思想的发展得益于城邦制度的充分发展。亚里士多德在深入研究城邦所提供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种“机能”和部分,他认为这三部分如果有良好的组织,整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这就是分权论的思想渊源。

三百年后,波里比阿又把分权学说推进了一步。他把政府分为行政、议会、国民大会三部分。他认为国家权力的三部分之间应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彼此结合,维持平衡,以具有最大的稳定性。这就是最初的制衡原理,标志着制衡学说的初步形成。参见朱光磊著:《政治学概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5页

2、洛克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

1688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立宪君主制,国王逐渐成为“虚君”,资产阶级把持的议会掌握了国家的实权。洛克全面剖析了立宪君主制,写出了《政府论》,“三权分立”的概念自此出现了。他认为国家具有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其中立法权的地位最高。三权必须分立,但同时必须相互制约和协同合作。但他的分权实际上仍是“两权分立”,立法权是自成体系的,而联盟权即外交权实际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因此,洛克的分权还不完善。

3、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完成洛克的分权论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的传播。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中全面阐述和发展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该书被后人称为《理性的法典》。他认为如果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就会变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因此,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基于此,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1﹚、立法权。﹙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权力,这三者之间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平衡。2他的这一论述标志着“三权分立”学说的完成。

4、杰弗逊等美国政治思想家对分权论的充实与发展

在欧洲革命影响下,北美十三州爆发革命,建立了完整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三权分立”思想得到时间,其理论也达到新的高度。由于美国人口众多,种族复杂,土地辽阔。这些特殊的历史条件形成了浓厚的地方权力观念。因此,杰弗逊等人认为简单的民主制不适合美国国情。仅仅依靠三权之间的平行制衡不可行,容易出现“三权融为一体”或“某一权力过大”的情况,为此杰弗逊等人创造性的提出了用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来补充三权分立的思想。既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实现分权的联邦政府,又要使它受到各州的制约,这样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实现双重分权和立体制衡。它推动了现代政治思想的发展,是西方分权论发展到顶峰。

〈三〉、“三权分立”原则的性质

1、三权分立学说反映和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权分立原则是反封建政治斗争的产物,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所要求的对政治生活的严密组织和对国家机构的有效控制,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3~160页

2、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内容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西方社会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化的体现。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原则对于维护国内社会稳定、排除封建势力的干扰、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它还有利于促进地方政权建设和保证司法独立,因此,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保障,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内容。

3、三权分立是社会极端发展的产物

效率的不足是分权与制衡的明显弱点。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与社会分工有关,而政治制度中的分权是社会分工极端发展的产物,在西方社会政治学理论背景下,由于这种分工过多的倾向于通过国家和机构之间的消极制约来限制专权行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效率。甚至会出现国内政治斗争和影响国家对外交往的问题。因此过度分权或制衡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和政局的发展。虽然分权和制衡有利于限制专权,但也会出现办事拖拉,相互扯皮的现象。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我国人民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从而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目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的国家机构都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构成了有地方基层到中央的国家权力系统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它领导,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4、在国家机构的形式上,实行具有复合制特征的单一制,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原则。

5、人大制度体现民族平等,团结的精神。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每个少数民族至少有一名代表;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由自治区民族的成员担任。

6、在充分发挥人大制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政协会议的作用。〈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由来及其发展

我国实行的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历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人大制度由来已久,它的雏形早在苏维埃政权建立时就已存在,抗战时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条件的影响,其政权由政协会议履行。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组建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以后,全国人大的权力得到充分的发展。*期间,人大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续十年没开。1979年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恢复和完善,人大的工作步入正轨,其制度也日益健全。〈三〉、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指的就是国家制度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它决定着国家的其他具体制度。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决定的:

1、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我国的人大制度正很好的诠释了这点。

2、这一制度决定着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许多国家制度都是由其产生,并且它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各项具体制度的运转。同时,它还决定着公民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内容和形式方式及社会民主生活的形式和渠道。

3、这一制度是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利得以正确有效地形式,从而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定

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比较

〈一〉、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二者的异同点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相同点

这两者都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各自的阶级利益。西方三权分立代表着掌权的资产阶级的利益,通过三权分立,权力的制衡来协调其阶级内部的利益,而我国人大制度也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的,一定程度上体现我们党的意志,代表党的利益。同时它们都属于代以制度范畴。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民主。都是通过选举产生国家领导人,两者的产生都有深刻的历史渊源及其发展过程。它们的产生与发展都经过长期的理论与实践,都符合各自的国情。此外,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都是由其产生,要对它们负责。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不同点

﹙1﹚、两者产生的背景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三权分立最终形成是在英法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希望通过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来限制权力,使其形同虚设,从而实现其资产阶级利益。而我国的人大制度使马克思主义学说和我国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反殖民地反封建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政治斗争的必然结果。

﹙2﹚、代表的阶级利益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倡导的,是为了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更好地为资产阶级服务,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我国人大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艰苦探索中提出来的,中共是工农联盟的政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该学说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而主张分权制衡,以维持国家的有序进行。而我国人大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它强调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因而也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4﹚、权利的运行方式不同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主张通过权力的分离与平衡使其相互分离而有相互牵制从而实现真正的民主,防止腐败和专政。而我国的人大制度主张民主集中制,中央集权而又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独立性,使其能灵活处理地方事务,它是一种议行合一的运行方式。

〈二〉、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与我国人大制度的优缺点

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主张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者间紧密联系,通过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使其相互分离、独立又相互牵制、平衡。这种做法有利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有利于避免专权和减少腐败的滋生。,从而实现社会民主。同时,它对于促进地方政权建设,维护司法独立等都有积极作用。但是,它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三权分立,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容易导致效率的低下,尤其当国家处于危急时刻时,这种制度的运行很可能贻误战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如果分权过多,国家倾向于通过机构之间的消极制约来约束专权行为,不仅不利于效率的提高,甚至会出现国内政治斗争,影响国家的对外交往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人大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实行有利于迅速有效地做出决策,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抓住时机,实现事物“质”的飞跃,促进重大事务的有效解决。当国家面临突发事件时,这种制度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在近期的抗争救灾中,它的优越性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民主集中制也突出了民主的作用,在权力机制上中央集权而又适度分权,容易调动起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它运行起来比较困难,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忽视民主,只谈集中的现象,造成专权和个人崇拜。

因此,我们应辩证的看待这两种制度,在制度的选择上应该谨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固然在某些方面做得比我们好,但是它也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且,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斗争和妥协的产物,适应资本主义发展,代表资产阶级利益,这与我国的国情不同,也与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同。在我国的近代化历程中,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而且近代以来我国先进的中国人进行了救亡图存的探索之路,多次试图引进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但最终都失败了,这证明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而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符合我国的国情,它的实行也最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更能发挥其优越性。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制度,不愧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参考文献:

谢庆奎著:《当代中国政府》,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

朱光磊著:《政治学概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浦兴祖著:《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朱光磊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杨龙著:《发展政治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李元书著:《政治发展导论》,上海,商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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