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_二次供水五病调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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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管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供、管水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供、管水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的供、管水从业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供、管水工作;
三、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四、凡经体检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以下简称“五病”),由卫生管理员对患病情况进行登记,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调离供、管水工作岗位;
五、卫生管理员应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及时通报本单位供、管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情况;
六、单位应建立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做到有登记记录;
七、患有“五病”的供、管水从业人员在治愈后,持有健康证明方可恢复从事供、管水工作;
八、违反本制度的,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 宾馆年月日
1供、管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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