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_央行会计基本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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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

各级会计部门是本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总行会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各级行的行长对本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的会计事务接受内审部门的审计,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行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部门。

第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

第九条

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设置营业网点办理柜台业务;成立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全辖会计核算事项;成立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监督营业网点、核算中心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结果。

第十条

会计机构裁撤、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时,须全面核对账务和清查资产,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计、营业、事后监督及有关业务部门的会计业务负责人是本部门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行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人员上岗、调离需经部门会计主管同意。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对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坚持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三)依据岗位职责,办理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管理。

(四)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或本行其他业务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的事项,并向本行行长反映。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避免重大资金损失或工作长期无差错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会计人员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坚持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按期结转账目和编制会计报告。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2月31日为年终决算日,如遇该日为节假日,仍作为决算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当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按当期实际发生的收支金额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存续期间不对财产价值进行调整;特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表内业务根据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

表外业务根据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汇业务采用外币分账制。

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外汇业务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计至小数点后两位,个位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二十六条

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为“年/月/日”,年利率以“%”表示,月利率以“‰”表示,日利率以“‰0”表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账分管,及时记账;凭证账表,须经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支出,先记账后付款;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账;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内外账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八相符。

第四章 会 计 科 目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依据资金性质、业务特点和核算管理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

表内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

表外科目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科目下设置账户。一级会计科目、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二级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设置由总行统一制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设置辖内使用的二级科目。

第三十一条

会计科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代号和核算内容进行使用。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未经授权,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已撤销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时删除该科目。

第三十二条

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

(一)资产类、损益类的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

(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的收入科目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本期贷方余额。

(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

第五章 会计凭证及账簿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记账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按来源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由电子信息输出后打印或根据原始凭证信息填制生成。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根据原始凭证生成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按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有关信息填制或生成的凭以记账的证明,包括:现金凭证(附式1)、转账凭证(附式2)和表外科目凭证(附式3)。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些业务的特殊需要而设计的专用凭证,用以代替记账凭证。特定凭证应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按形式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表内业务使用复式凭证,单讫记账时可使用单式凭证;表外业务使用单式凭证。

第三十八条

会计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货币符号及金额,会计分录,业务摘要,附件张数,凭证编号,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的签章等。

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质凭证与电子信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按照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安全可靠、先外后内、先急后缓的原则传递,并建立严格的凭证签收制度。内部凭证不得通过客户传递。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整理,装订时要将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凭证过多的,可分若干册装订,每册凭证应在封面上编列号码。对每日分册装订的凭证,在凭证封面上应注明共几册、第几册。

会计凭证每日经缩微扫描存储于光盘等介质后,能满足保管、查阅需要的,可不经装订,直接装入专用袋塑封保管,在袋上注明日期、凭证和附件张数等。

第四十二条

会计账簿是账务处理的载体。会计账簿分为基本账簿和辅助账簿。

第四十三条

基本账簿。

(一)分户账:是分账户连续记载各类会计事项的明细记录,是与开户单位对账的依据。分户账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分户账(附式4)和销账分户账(附式5)。

1.一般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收入、付出)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账户、不计息科目账户、表外科目账户、银行内部资金和损益类科目账户。

2.销账分户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日期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

(二)流水账(附式6):是每日按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登记的明细记录。

(三)现金日记簿(附式7):是逐笔、序时记载现金收入、付出及结存情况的明细记录。

(四)总账(附式8):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总账按科目设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下各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数记载,并结出余额。总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

第四十四条

辅助账簿。

(一)登记簿:是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

(二)余额表(附式9):是反映每日营业终了各账户最后余额的账簿。

第四十五条

账簿装订。

(一)基本账簿、余额表按月装订。

(二)各种登记簿、销讫的卡片账,可根据数量多少按月、季或年装订,特殊情况下可按实际需要装订。

(三)账页装订成册,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六章 会 计 签 章

第四十六条

会计签章是在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上表明并确认真实身份及业务合法性的特定标识,包括印章、签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签名等。

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视同会计签章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及柜台受理业务的回单。

(二)现金收、付讫章:用于现金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现金交款单、现金支票以及发行基金出入库凭证。

(三)转讫章:用于已转账的凭证。

(四)个人名章:用于会计人员经办和记载的凭证、账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并带有年、月、日。

其他业务专用章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使用。

第四十八条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计算机输出的操作员姓名可代替会计经办人员的签章;计算机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加盖个人名章。

第四十九条

需要加编或核定密押、密码的会计凭证或账务数据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编制或核定密押、密码。

第五十条

会计印章、编押机(编押方案)、密押卡、密码的保管和使用。

(一)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由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建立保管、使用、交接登记簿。在领用和收回时,使用人员必须在登记簿上签署个人名章;人员调换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不得随意交由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由他人使用的,必须经过授权确认。

(二)会计印章(除个人名章外)、编押机(编押方案)、密码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授受。

(三)严禁在空白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印章。

(四)会计印章停用、密押作废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会计印章在未启用、待销毁、待上缴期间,必须加封妥善保管。需销毁的印章、密押按管理权限集中销毁。

第五十一条

会计印章、密押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印章、密押由总行统一设计、管理和下发,其他印章、密押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管理或授权管理。

第七章 账 务 处 理

第五十二条

账务处理是从会计事项发生开始,受理原始凭证或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账务核对,实现账务平衡的全过程。

第五十三条

账务处理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应满足效率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账务记载。

(一)账务数据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载。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并加盖印章后,再行记账。

(二)操作员输入的账务数据,须换人复核。重大会计事项应经有权人员审批后办理。

(三)打印输出的账务信息,应符合规定的格式,不得进行手工修改。

(四)账簿记载错误,应及时按规定方法更正。

(五)对红字凭证,记账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即用“-”表示。

第五十五条

账务差错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凭证填制正确,录入时发生差错,按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

2.凭证填制错误,录入时相应发生差错,按计算机账务处理系统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后,再依据正确的凭证录入账务数据。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隔日发现账务差错,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凭证办理更正。

2.本年度发现隔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更正,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3.隔日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如不涉及账务的调整,应交由制票人更正或补充。

(三)凡更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进行调整。

(四)联行错账、支付清算往来错账应按联行制度、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账簿结转。

(一)明细账结转

一般分户账按月结转,销账分户账按年结转。

年度结转时,销账式账页应将未销账务逐笔过入新账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填列该笔账务的初始发生日期和内容;卡片账未销账卡继续沿用。

(二)总账按月结转

第五十七条

账务核对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分为内部账务核对和外部账务核对。

第五十八条

内部账务核对。

(一)每日核对

1.总账各科目余额、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合计借贷相等,总账各科目余额与分户账或余额表对应各账户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2.余额表各账户余额合计与日计表对应各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3.现金日记簿的收入、付出合计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登记簿的库存数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4.联行业务、支付业务的账务核对按联行制度和支付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5.与其他业务部门有往来关系的内部资金科目应分别与相关部门核对相符。

(二)定期核对

1.使用销账式账页记载的账户,按旬加计未销账的账户余额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卡片按月与各贷款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3.再贴现卡片票面金额按月与表外科目核对相符;

4.计息账户的累计积数按结息期与账户计息积数核对相符;

5.各卡片账按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6.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每月账实、账簿核对相符;

7.固定资产在年终决算前账、卡、簿、实核对相符;固定资产卡片上的折旧额合计与“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九条

外部账务核对。

(一)按月向开户单位发送余额对账单,由开户单位填列余额和未达账项,并加盖预留印鉴后返回,对账回单中如有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开户单位的对账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三)必要时,可与开户单位进行面对面对账。

第六十条

账务核对完毕后,经办人员应在有关账、簿、卡、表、对账单上签章证明;核对不符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更正并说明。

第八章 计 息 规 则

第六十一条

利息应按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计算,确保利息计算无误。

第六十二条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0)=年利率(%)÷360

第六十三条

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计付。计息方法分为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

逐笔计息法按本金到期日一次性逐笔计算利息。

第六十四条

利息结计应于结息日营业终了或销户日即时办理。除另有规定外,按季结息的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年结息的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所计利息应于结息日次日入账;遇节假日无法入账的,应于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入账,但应调整节假日期间所计利息的积数。

第六十五条

贷款提前归还的,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贷款到期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的,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至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的,从到期日起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九章 年 度 决 算

第六十六条

年度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年度会计报告,对全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总结反映。

(一)年度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各项临时性和过渡性账户,如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待清理资产和待清理负债等应及时清理。

2.对库存现金、发行基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等,应根据有关账簿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盘盈或盘亏的财产经审批后及时处理。

3.与开户单位书面核对存、贷款账户余额,及时办理各种年度资金的上划,核实各项财务收支,清理联行往来的未达账项,处理账务悬案,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

4.根据11月份总账各科目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平衡表,与11个月的月计表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查明更正。

5.做好决算附表、附注等有关资料的数据统计核实工作。

(二)年终决算日的工作

1.将当日全部账务处理完毕。

2.办理损益结转,将各项财务收支账户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当年纯损或纯益。

3.结转当月账务,编制12月份月计表。

(三)年终决算日后,应办理年度账务结转,并编制年终决算报表,对全年业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分析,编写决算说明书连同决算报表报上级行汇总。

(四)新年度营业日开始后,各分支行应按时将年度上划款项上划管辖行,逐级汇总后上划总行。

第十章 会 计 报 告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月度会计报告,按公历起讫日期编制。

第六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明细表、业务状况报告表和其他相关附表。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的余额归并后编制。

(二)损益明细表:反映某一特定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根据当期损益各科目分户账结转前的余额填列。

(三)业务状况报告表:反映一定时期业务动态及状况的报表,根据当期总账各科目上期末余额、本期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填列。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编制,外币业务应按规定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填列。

日计表是按日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月计表是按月编制的业务状况报告表。

(四)其他相关附表:对某一时期特定会计事项补充说明的报表,根据总行的相关要求填列。

第七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或说明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所作出的解释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间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的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会计报表数据的影响。

(二)报告期间发生的重大会计调整事项的背景和依据,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产生原因和更正结果。

(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的构成、变动情况、影响变动的因素等。

(四)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总行年度会计报告应综合反映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算的属于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第七十二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各种会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时间,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编报。

(二)会计报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会计报表纸介质和非纸介质的数据应相互一致。

(三)会计报表必须装订整齐、印章齐全。

(四)会计报表应由行长、部门会计主管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七十三条

会计报表装订。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季度报表、年度决算表按年装订。

(二)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十一章 会 计 分 析

第七十四条

会计分析是为提供决策信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运用比较、计算、解释等特定分析方法,对资金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的反映、评价。

第七十五条

人民银行建立健全会计分析制度。会计分析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会计分析应以客观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数据为依据,真实、完整反映资金活动情况。

(二)一致性原则。会计分析采用的数据应前后各期口径一致,口径不一致的应说明差异。

(三)有效性原则。会计分析应注重质量,为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分析应注重时效性,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第七十六条

会计分析按其范围,分为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按其时间,分为事后分析和预测分析;按其频率,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其内容,分为会计报表分析和其他会计资料分析。

第七十七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基础货币的投放回笼及其流向和流量情况。

(三)储备资产营运情况。

(四)金融机构准备金头寸情况。

(五)公开市场业务开展情况。

(六)联行在途资金情况。

(七)现金投放与回笼情况。

(八)经理国库资金情况。

(九)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及构成情况。

(十)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表外重要事项。

(十二)其他情况。

第十二章 会 计 监 督

第七十八条

会计监督是依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运用审核、控制、复审、检查和反映等手段对人民银行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九条

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会计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会计核算过程的合规性和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

(三)制止和纠正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账外设账行为。

(四)坚持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会计事项。

(五)核实账簿记载与财产实物。

(六)制止和纠正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第八十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实施会计监督。

(一)会计部门应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全行的会计业务实施监督,并对其他部门的会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二)营业和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核算业务时应实行柜面监督,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落实会计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事后监督部门应及时对已完成的会计核算业务开展事后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纠正核算差错,提出完善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建议。

第八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所经办会计事务进行监督,依据职责权限制止、纠正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纠正无效时向本行行长反映;反映无效时,有权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十二条

会计部门应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采取自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辖内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题检查,并实行业务辅导。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依据本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有关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特点制定补充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手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补充《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关于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的未尽事宜,规范会计核算手工处理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手工处理是指使用特定格式的凭证、账簿、卡片等,通过手工方式记载账务,完成会计核算的处理过程。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以电子计算机处理为主,手工处理是电子计算机处理的辅助及补充。会计核算手工处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手工应急处理方案。

(二)未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或根据有关规定只能采用手工处理的会计业务。

(三)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为了全面反映某些业务活动,在采用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完成主要会计核算工作的同时,以手工方式进行的辅助性会计核算工作。如手工记载有关登记簿等。

第四条

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两个系统的账簿应根据同一凭证分别核算,明细核算发生额合计数与综合核算发生额必须保持一致。记账完毕,总账各科目的余额与同一科目分户账(或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一)明细核算的记账方法。明细核算是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分户账,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为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还可另设登记簿进行辅助性登记。

1.分户账。

(1)账页上首规定填写的主要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和页数等)应详细填写。记账时,要写明记账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列支票号码后四位数。

损益类各账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收付利息采取汇总凭证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凭证的,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计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2)记满一页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3)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逐笔记载分户账,结出余额并交复核员复核。为了简化手续,对同一账户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另编制汇总凭证两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账。

(4)使用单写式账页的,应按月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开户单位对账;使用复写式账页的,应每记满一页即将对账单交给开户单位对账。月末日营业终了,不论账页记满与否,均应另过新账,并将原账页对账单交给有关单位对账。

2.现金日记簿。在业务发生后,按照现金凭证分别序时、逐笔记载。除记载记账日期、凭证号码外,还要在摘要栏内简要记载交款或取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或用途等内容,尽量配合现金项目分类要求。每日营业终了后,结出现金日记簿收、付方合计数,与“现金”科目总账借方、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

3.余额表。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1)计息余额表根据同一科目各分户账的每日最后余额填列。当日未发生账务或当日为节假日,需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每逢旬末、月末,应将余额表上各户的余额,从月初到旬末、月末逐日相加,结出10天、20天小计和全月合计,并与总账核对相符。

如有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原因是否合理、数字是否正确,并分别填写入“应加应减积数”栏,以结出各个账户“至本月底的累计未计息积数”,并结转次月余额表的“至上月底未计息积数”栏。

(2)一般余额表根据同一科目各分户账的每日最后余额填列。当日未发生账务或当日为节假日,需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4.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分户设置的,起备忘、控制和管理作用的辅助性账簿。

(二)综合核算的记账方法。综合核算是根据会计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

1.科目日结单。每一个会计科目编制一张。根据同一科目的凭证,分别现金、转账的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记,并注明凭证张数、附件张数。“现金”科目日结单,应根据现金科目凭证汇总填列。全部科目日结单的借方、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2.总账。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科目日结单借方、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当日未发生账务的科目(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总账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余额表或分户账各户的借、贷方余额分别加总填记(即借方账户的余额,填入借方余额栏内;贷方账户的余额,填入贷方余额栏内),不得轧差记载。

每逢旬末或月末,应将各科目总账的发生额从月初到旬末、月末逐日相加,结出10天、20天小计和月计以及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对计息科目总账的余额栏,也要做同样的结计工作,计出旬末、月末计息积数。

3.日计表。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各科目总账的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五条

月末,总账与分户账按以下规定进行账簿结转:

(一)总账旧账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终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上月底余额”栏,年度开始建立新账时,则只过上年底余额。

(二)分户式复写账页每月更换一次新账,并在旧账页上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注“结转下月”,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写×月1日,摘要栏加注“上月结转”。

第六条

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各种贷款卡片账和其他未销账的卡片账可继续使用外,均应更换新账页。

(一)分户式账页应在旧账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划双红线后加注“结转下年”(对于余额已结清的账户,应在账页上加注“结清”)。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同方向,新账页日期写新年度1月1日,在摘要栏加注“上年结转”。

(二)销账式账页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注“结转下年”,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账页,账页记账日期写新年度1月1日,在摘要栏除加注“上年结转”外,还应注明旧账内容摘要和发生日期,并结出余额。

第七条

账簿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旧账页余额核对相符,保证衔接无误。

第八条

记载各种账簿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以保证核算质量。

(一)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凭证的有关事项逐笔记载,结出余额,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如果凭证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账。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账页可用蓝、黑圆珠笔垫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账,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账簿上所写的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时,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写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账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0-”表示结平。

(四)记账时,应按账页行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隔页跳行。发生空页时,用红色对角线划掉,注明作废;发生空行时,应在空行的通栏内用红字注明“空行”字样。

(五)凭证、账簿盖错印章时,应在所错盖印章上用红笔划“×”以示注销,再补盖正确印章。

(六)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第九条

账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发生账务差错,应经部门会计主管审批后,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更正,并对错账的原因、日期、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

1.日期或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错误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应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2.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时,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1.项办法更正账簿。

3.已使用的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可另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全页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部门会计主管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账簿最后一页备查。

(二)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1.记账串户,应填制同方向红、蓝字凭证更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批注:“更正×年×月×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记错账的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更正”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年×月×日账”字样及简明事项。

2.凭证金额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填制借、贷方红字凭证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制借、贷方蓝字凭证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已于×年×月×日更正”字样。

3.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应参照2.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批注“×年×月×日更正”字样。

4.本年度发现隔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更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5.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第十条

会计凭证、账簿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每日按固定顺序装订。装订时要将科目日结单、凭证、附件整理整齐,并加具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二)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按顺序编列凭证总号,并与科目日结单的凭证总张数核对相符。

(三)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的账页,装订时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并且按账簿编号,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

附2: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人民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史料,包括业务会计、基建会计、经费会计的档案资料,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四类。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交接、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第三条

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带、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应保存原件。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四条

会计档案应按形成时间和保管期限等不同属性分类索引。

第五条

各部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

(一)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会计档案名称、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经办人员以及移交时间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32 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日光和防其他毁损等条件,并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库房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完整无缺。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三档。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形成会计档案的次年度算起,如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期限执行,附表中未列示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三)同一会计档案以不同介质保存时,保管期限应该一致;

(四)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五)会计应用系统及其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应视同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为系统停止使用或升级换版后15年。

第八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业务部门或事后监督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本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由业务部门或事后监督部门建立分库房,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

移交会计档案,应由移交方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

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双方应严密交接手续,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双方负责人监交。完毕后,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确认。

第十条

会计档案在不同部门之间传递时,应注意安全、保密,严防丢失毁损。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岗,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并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

(一)复制、修复纸介质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复制后的会计档案应与原件一同保管;

(二)磁盘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半年检查并复制一次,磁带保管的会计档案应一年检查并复制一次,光盘、缩微胶片保存的档案每两年检查并复制一次;

(三)会计档案复制后的保管期限仍从首次形成档案的次年度算起。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应严格会计档案查阅管理,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查阅审批手续,认真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查阅人应爱护档案,用毕及时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一)内部查阅会计档案,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并经业务

核算部门和会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效证件和文件,经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业务核算部门、会计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专人陪同下查阅;

(三)查阅人可以阅览、复制和摘录会计档案,但严禁涂改、污损、拆封、抽换和将会计档案借出本行;

(四)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应对查阅情况进行记录,并由查阅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将原始会计资料的信息内容以数码形式转存在磁性材料或光盘等载体上保存的会计档案,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一)与原始会计资料信息完全一致;

(二)通过网络传输时,应采取保密、认证等安全措施;

(三)通过网络查阅时,应有授权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保管期限届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程序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部门会同业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核对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讫时间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本行行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各地(市)级中心支行、县级支行销毁会计档案应经上级行批准,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销毁会计档案经本行行长批准;

(四)销毁会计档案,应由本行业务部门、会计档案保管部门共同派人现场监销。销毁会计档案前,监销人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章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等未了事项的原始会计资料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七条

机构分立、合并和业务移交时,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会计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会计档案应由上级行指定其中一方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会计档案。

(二)机构合并,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

(三)机构撤销,会计档案由其上级行代管。

(四)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本级及汇总全辖年度会计决算报告;

2.全国发行基金印刷、销毁、库存、流通中货币及货币投放、36 回笼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

3.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已兑付国债销毁表、国债收款单清理、移交后形成的各类报表、文字说明;

4.国债收款单挂失、转移登记簿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补发登记簿等其他属于永久性保管的国债登记簿及报表;

5.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6.账户开销户记录;

7.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8.有权机关扣划书;

9.账销案存记录;

10.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档案和有关材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分户账、日记账、余额表等辅助账簿;

3.本级及汇总全辖月度、季度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登记簿;

5.会计人员交接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其他需要保管15年的档案和有关材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会计报表;

2.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3.对账回单;

4.联行或支付系统往来核算资料;

5.已处置的固定资产卡片;

6.全辖发行基金出入库日报表、月终日发行基金库存券别报表、残损人民币销毁表;

7.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和余额表;

8.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

9.各级国库的不定期报表;

10.货币金银部门各类凭证、传票及通讯异常时下级行上报的纸介质电报;

11.其他需要保管5年的档案和有关材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流水账;

2.日报表;

3不定期报表;

4.其他需要保管3年的档案和有关材料。

附3:

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办理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健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调运、保管、领用、注销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控制严密,账实相符。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三条

有价单证是指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金融债券、代理发行的各类债券、国库券收款单等。

第四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

有价单证调入、调出视同现金出入库办理。

有价单证出入库时,应凭印制厂家的发货清单或上级行的调拨单、领用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

有价单证的保管。

(一)有价单证的保管应遵循“证、账分管”原则,需要签章的有价单证,要严格实行“证、印分管”。

(二)发行库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有价单证,建立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对有价单证的调拨、保管、领用、销毁等事项进行记录。

(三)有价单证的样本和暗记,比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

善保管。

第六条

有价单证的领用。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办理领取手续,并进行登记;使用有价单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营业终了,对未用完的有价单证应入库(柜)保管。

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应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并进行销号控制。

第八条

有价单证的核算。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实际金额记账。己兑付、作废及停用的待销毁有价单证应单独核算。

第九条

有价单证的核对。

(一)发行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保管的有价单证进行清点,实物与有关登记簿进行核对,并和会计部门的表外科目余额核对。

(二)业务部门已领用未发出的有价单证,应每日进行账、实核对,保持账实相符。

(三)有价单证按规定上缴时,应账实核对相符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

有价单证的注销和销毁。

(一)已兑付、停止使用或作废的有价单证,应作出明显注销标记后送交发行库保管。

(二)有价单证需要销毁时,应由发行库管理部门造具清单,交业务部门审核后,经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销毁;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由行长批准,销毁后报总行备案。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汇票、本票、联行报单、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委托收款补充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

第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入和调出。

(一)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时,应凭与供货单位有关合同(订单)、发货清单或上级行调拨单、领用单,清点验收入库,并及时登记入账。

(二)重要空白凭证出库时,应由调入行填制领用单并附介绍信,或上级行调拨单并经部门会计主管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通过计算机网络调拨的,应加强身份认证和授权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

(一)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进行入库(柜)保管并建立保管领用登记簿,据实登记出入库、保管、领用情况。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必须做到“证、账分管,证、印(押)分管”。

第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一)业务柜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并建立保管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和领出按种类、数量和号码出入库时间进行详细登记。对柜组内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

(二)开户单位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并加盖预留印鉴。人民银行应根据领用单将起讫号码及时输入核算系统进行控制,并登记保管领用登记簿。

(三)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领用,原则上一次领用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第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

(一)经办人员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建立销号登记簿进行控制,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表外科目记账凭证附件。

(二)属于人民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并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

(三)使用计算机签发、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应严格签发、打印管理。未经部门会计主管批准或授权,不得手工填制或重打、补打重要空白凭证;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第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核算。

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以每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按种类等分别设户,登记起讫号码、份数,并定期与

有关登记簿、实物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注销与销毁。

(一)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人民银行登记注销。开户单位对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因遗失或未交回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开户单位负责。

(二)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开户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作明显注销标记并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分管行长批准后集中销毁。

(三)县级支行重要空白凭证销毁须由上级行统一组织。

三、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上应印具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发生跳号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在保管领用登记簿上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由总行或经其授权后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指定厂家负责印制。属于区域内使用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冠有地区名称,以区分和控制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在领用、签发过程中发现多页、缺页、错号、要素有误等缺陷时,应登记留查,并及时与发行单位、上级行或印制厂家联系,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遗失应及时追查,并逐级上报总行,防止造成资金损失。

第二十二条

部门会计主管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库存、保管和领用情况,核对账实,并在登记簿上记录。分管行长对各部门保管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不得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如有特殊需要,需经分管行长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并切角和加盖“作废”戳记,用后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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