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泰亚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_中国审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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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1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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