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务员制度》第四章_自考公务员制度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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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务员录用
第一节 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19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规定文官职务的任命,必须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这基本克服了推行资产阶级“政党分肥制”中由于执政党的更迭造成人事“大换班”与国家证据剧烈动荡的弊端,使资产阶级政权得意稳定与巩固。
——标志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含义: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考试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第一,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其他岗位是和的公务员,采取晋升、调任等方式进行补充。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第二,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
第三,录用考试 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坚持两者兵种的原则,只有考试考察都合格者,方可择录用。
第四,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顶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②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③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1、公开竞争性考试
2、非公开竞争性考试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其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其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其三,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采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方法录用公务员的“特殊职位”以及如何简化程序,采用什么样的评测办法,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机关不能自行决定
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年满十八周岁;
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④具有良好的品行;
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主要是指公务员的素质与从事国家公务管理的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业务水平,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
2、限制性资格条件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曾被开除公职的;
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三节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录用考试的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平、平等、竞争、择优”)
——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1、公开考试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需公开的事项有:
①录用考试的政策,法规要公开
②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
③录用考试的方法和程序要公开
④录用考试的成绩要公开
⑤录用考试的结果要公开
在我国公务员录用中,需公开的方式主要有:
①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工具公开发布;
②在法定刊物或报纸上发表;
③举行录用考试说明会;
④设立录用咨询中心;
⑤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举行的临时招考中,招录机关还可发布正式文告或通过信函邮寄招考简章等方式公开公务员报考的信息。
2、平等竞争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
合理的竞争,也就达不到择优的目的。
2、平等竞争
平等具体指的是:
①公民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②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竞争和被择优录用;
③任何公民不因名族、性别、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宗教信仰吧、婚姻状况等原因或享有特权或受到歧视。
2、平等竞争
务员;
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的人才。(公开是竞争的前提)
(择优是竞争的目的)
3、严格考核
美国公务员录用考试中重视背景调查。
我国公务员的录用考察指的是按照录用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录用前对应试者所做的必要的考察与了解并作出评价。包括录用考察的前提、内容与方式等。
⑴录用考察的前提,是由用人单位在笔试与面试合格者,按一定比例所确定的预选对象中进行。
⑵录用考察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廉洁自律、工作实绩、需要回避的情况
⑶录用考察的方式:
①查阅档案法
②交流考察法
③座谈会考察法
4、择优录用
美国公务员的录用考试注重考察应试者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法国对拟录用人员的素质要求有超前性。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
1、知识测验(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基础知识主要担任公务员必备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科技、申论与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
2、智力测验,或能力测验
3第四节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等
1、笔试
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申论:从2000年开始实行的“申论”这一考试科目,它取代了基础知识或写作并和“行政职能测验”一起成为近几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必考的两个科目。
优点:经济性、广博性、客观性。
缺点: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的工作能力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2、面试
面试包括:
个别面试也称结构化面试,5-9名人员组成面食考官委员会,对应试者连续发问,测试其语言表达能力、实事求是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和自圆其说能力。
分组面试(通常以会议的方式,由应试者轮流担当会议主持人,就某个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考官在场只做引导性发言,以测试应试者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团体适用能力等)
优点: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举止、仪表、气质等。
缺点: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3、实际操作——是一种操作能力测试,以经验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形式主要有“办公业务处理”等。
优点:①具有很强的实用性、②便于测试和评定应试者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③在实施上程序规范,简便易行。
缺点:程序较为机械,不能用来考察应试者的智能因素和其他方面的品质
4、采用情景模拟与心理测试的方式
情景模拟将应试者置于一个模拟真实工作情景的环境中,通过为其所创造的逼真工作环境,在模拟工作中让应试者身处期间,处理和协调有关事务,以考察应试者的治事、领导、适应、创造和言谈等能力,从而获得应试者实际工作能力的直观印象。
优点:能考察应试者的真实能力
缺点:设计比较复杂,又难以在大批应试者中同时进行
4、采用情景模拟与心理测试的方式
心理测试是主考官采用试卷、对话、随机抽样、追踪观察、制造特定环境等方法了解面试合格者的性格、气质、情感、仪表和反映,以评定应试者的心理素质。优点:便于了解应试者的性格、气质、能力倾向。
缺点:对主考官要求比较严,至少有一个是心理学家,目前心理测试法的推广,有待于心理学的普及。
二、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主要有两层:务员主管部门。
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则无权组织公务员录用与审批录用人员名单。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①根据《公务员法》拟定公务员的录用法规;
②制定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具体政策;
③对地方公务员的录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
④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或审批工作。
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与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即人事厅、局,其主要职责为:
①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章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 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方针政策;
③对设区的市级以下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④组织并监督指导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考试;
⑤承办中央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考务工作。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设区的市级”指低级市,与其规模相当的州、盟、行署等。
必要时包括两方面:一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观部门有必要单独组织录用事宜。二是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观部门有组织录用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具体职责应根据授权范围与任务而定。
第五节 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纪处罚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录用公务员录用的程序如下:
1、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内容包括的: ①招录的职位、名额②报考的资格条件,报考的方式、时限③考试的内容、科目、时间、地点和区域发布④报考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2、资格审查
5、体检
两个环节:
①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②审批、备案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负责人)出现违纪的条件共有四种: ①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的;
②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③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
④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
①宣布无效 ②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违纪行为主要有涉及。泄密、协助作弊或不公正阅卷、考察等以权谋私行为
对违纪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罚,视情节轻重,有三种处罚:
①取消工作人员资格(在考试前或初期阶段发现违纪行为的)
②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在考试完成后,发现其违纪行为,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③给予行政处分(较重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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