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_论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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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 要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
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
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然而当相关案件对于证据的收集存在一定的难度,使得检察官无法获得确证罪名的确凿证据,难以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检察官就可以主张同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在其可以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内,进行协商交易。3.交易结果的合法性
辩诉交易的过程不同于庭审审判的过程,其不具有严格的审判流程和具体的审判程序,大部分的辩诉交易是双方通过自由约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协商而达成的。尽管缺乏形式的法律外观,但其实质上体现了契约精神对于美国刑事审判的深刻影响。并且通过判例而确立的辩诉交易制度使得双方的私下约定具备了合法的法律效力。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兴起的原因
(一)基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而兴起
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建构下,法院充分注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对于推进案件进程的作用,并且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具有充分的处分权利,被告人可以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承认有罪的供述和放弃审判的权利。因此法庭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志,注重形式上的法律正义
(二)注重保障人权的思想观念
美国刑事司法中的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等制度,充分体现了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障思想,而辩诉交易制度也正是通过被告人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从而达到了对于被告人人权的最大尊重。
(三)检察官履行职务上的独立性
美国的检察官在各自的辖区内能够独立地履行职务,其不受上下级体制的束缚,各地区的监察官各自独立,没有统一管理的机关。由此使得检察官能够握有较大的职务权利,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结合特定的案情,作出适当的让步。
(四)节约诉讼成本的需求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然而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面对众多犯罪时,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下,将大大地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分配的严重浪费。而辩诉交易制度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精简审结案件的诉讼流程,从而使得案件能够迅速地审结完毕,最大程度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五)实用主义思想的引导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得检察官通过被告人获取其他案件的线索或者言词证据,并且检察官也避免了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责任的风险。而对于被告人来说,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得被告人免受长期繁琐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带来的心灵上的煎熬,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原犯罪行为可能遭受的较重的刑罚。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评价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积极评价
1.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随着案件数量的日渐攀升,面对案多人少的美国法院,对于诉讼效率有着更高的要求,而辩诉交易制度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一局面,通过辩诉交易制度使得法官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数个案件的审理,避免了由于案件复杂而带来的审结期间的延长,同时也使得一名法官能够应对众多繁杂的案件。根据2010美国NCSC发布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显示,美国法官的年审结案件量多达3000多件。由此可见,辩诉交易制度在发挥其节约司法资源,高效审结案件,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上有显著的效果。2.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辩诉交易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为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得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愿选择对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被告可以基于自主的意志而放弃对于接受审判的权利以及被宣告无罪的权利。并且辩诉交易制度能够使得被告人免受对于不可预测的审判结果的煎熬,及时进行改造,以便被告人更早地复归社会。3.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使得刑事审判能够更为及时高效地打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犯罪预防,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由于辩诉交易制度是基于对被告人的意志的充分尊重和保障,因此,对于被告人未曾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有权予以否认并且拒绝接受辩诉交易,而对于案件情况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的案件,当被告人的确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时,通过辩诉交易制度可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使得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从而保证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4.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教化
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态度,自愿认罪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认识以及主动改造犯罪的积极性,相比于经过刑事审判而被动接受判决的罪名,将跟有利于被告人的教化和惩戒作用。5.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信守
辩诉交易制度通过被告人和检察官的约定,对于定罪或者量刑作出协商,并经由双方认可接受,最终提供给法官进行判决确认。这一过程,是双方对于交易结果认可的信守,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消极评价
1.不利于发挥刑法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代表公权力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所作出的关于定罪或者量刑上的妥协,检察官所作出的指控并不是基于被告人实际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出现定罪与事实相背离的情形。因此便不能有效地达到对于被告人的惩戒和震慑作用。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所达成的轻罪判决结果,不利于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引发被告人继续犯罪。2.交易过程缺乏公开性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并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场合同检察官进行协商和谈判,由于辩诉交易的进行缺乏第三方的有效监督,由此导致双方之间的协议通常伴随着更多利益的交易。而法官也不参与到辩诉交易的过程中,仅仅在控辩双方达成协议后,向被告人进行真实性,自愿性的确认。然而,实际上当蒙冤的被告人面对诸多不利的证据,即便实际上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但迫于检察官所施加的压力,以及对于经过审判可能判处严重罪刑的恐惧,其也可能接受辩诉交易,从而使得无罪的人遭受刑罚。3.过分扩张检察官的权利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拥有对被告人提出指控的权力,而为了在辩诉交易上获得更多的优势和谈判的筹码,有可能导致检察官在提出指控时,不当地增加被告人的罪名和提高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而导致了其权利的滥用。4.违背了公平原则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对于那些经常触犯刑法的被告人而言,其本身拥有更多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信息和筹码,然而对于那些初犯和偶犯而言,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检察官提出的条件,从而获得轻罪的指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辩诉交易也不能成为法外之地,更何况辩诉交易涉及到对于被告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更需要严格地予以规制,使得其公平地适用于每个被告人。
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并不能充分地运用于我国的刑事审判之中,并且辩诉交易制度明显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以及罪行相适应原则,使得其对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并没有太多的实际适用价值。但是基于当前刑事领域的轻刑化趋势以及诉讼结构上对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借鉴,使得我们可以适当地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以符合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借鉴。
(一)注重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给予了被告人对于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而我国曾长期处于“严打”的刑事政策下,仅仅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忽略了保障人权,仅仅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由此而一度使得被告人的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
(二)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辩护交易制度能够及时高效地使得有罪的人得到相应的追诉。即惩罚了犯罪,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公平。在我国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相应的借鉴,在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之上,高效地完结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
(三)注重刑罚的谦抑性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分子,维护法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能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不加限制地予以适用。而辩诉交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轻刑化趋势,更加注重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而不是一味地予以惩戒。
结 论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得案件的审理得以高效地进行,在美国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结构和注重保障人权的思想的指引下,辩诉交易日益发挥着重大作用。因此,笔者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展开系统的分析,提出我国应当注重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注重公平兼顾效率、注重刑法的谦抑性三个方面,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予以相应的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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