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回避制度_纪检监察案件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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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回避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其意义在于避开嫌疑,以利于办案工作顺利正常进行,其目的就是保护被调查机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同时,也是对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爱护和保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六至十条等都对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起来,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有: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进行回避的方式为:主动自行回避;他人申请其回避;领导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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