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_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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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信访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法信访,是指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是指律师受司法行政机关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涉法信访的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司法局与县信访局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
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司法局和县信访局共同召集,组成人员和内容、议程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分析、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二)听取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案件进行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检查和总结有关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情况,对工作优秀、成绩突出的提出表彰建议,对不能尽职尽责,甚至违规违纪的提出批评或者处理建议。
(五)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第五条 县信访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安排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工作时间,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相关工作,派员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为律师提供参与涉法信访所需要的有关政策文件,对参与涉法信访的律师进行信访业务培训和指导;
(四)向律师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上访案件资料和背景说明。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协调会、听证会的事项,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 县司法局在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中的职责是:
(一)组建并管理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
(二)组织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法信访事项进行法律论证;
(三)对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机构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志愿团,组成人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县司法局审定的方式确定。
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满三年;
(二)具备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志于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第八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信访事项;
(三)接受县信访局的委托,提出涉法信访个案的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第九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方式是:
(一)定期在信访接待室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
(二)参与县级领导接待日的信访接待工作;
(三)应县信访局的要求,就涉法信访个案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涉法信访听证会、协调会;
(五)设立律师咨询电话,就涉法信访事项接受信访人和县信访局的的电话咨询。
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除本制度另有规定的以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先由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询问、登记、甄别,确定属于涉法信访的,再由律师接待信访人;
(二)律师接待信访人时,应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好《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事项登记表》,将信访人的自然情况、信访事由、答复意见、处理办法予以记录。
律师在县级领导接待日参与信访接待或参与突发涉法信访个案接待时,工作程序可根据领导的要求灵活掌握。第十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对遇到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一般性法律问题,即时予以答复;
(二)重大事项应及时与县信访局领导沟通后再予以答复;
(三)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应引导信访人到有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四)对信访人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上访事件的,应及时向县信访局反映,并及时报告县司法局;
(五)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信访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应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律师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应报请县司法局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性,合法性。讨论结束后,由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果写出书面材料,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县司法局分管领导审定后,向县信访局提供。县司法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联系会议进行研究;
(六)律师对信访人提出委托代理要求的,可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可告知其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七)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并做出明确答复,告知其到有关部门解决。第十一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按时到县信访局指定的地点接待信访人;
(二)按规定公示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接受群众监督;
(三)热情面对信访人,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
(四)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
(五)在参与涉法信访工作中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应当保密;
(六)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盲目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害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
(七)要准确、全面、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相关问题,不得随意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
(八)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得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第十二条 在县财政解决律师参与涉法信访专项经费之前,律师参与涉法信访的补贴由县司法局支付,工作开支由县信访局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