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备使用管理制度_远程教育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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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党员远程教育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员电教和远程教育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促进电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运行,增强党员电教服务社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效果,参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农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镇(乡)、村党员电教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党员电教设备,是指用于农村党员干部群众教育培训的电教设备和资料,具体包括电视机、VCD机、DVD机、远程教育机顶盒、调置解调器、录像机、电教光盘等,其来源包括集体购置、上级下发、单位或个人的无偿捐赠等。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是全县党员电教和远程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党员电教和远程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检查,负责电教设备统筹管理和技术培训。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是各乡镇电教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成立党员电教站和电教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各电教点开展播放收看活动。对农村各电教点的设备要底数清楚,统一备案,坚持经常管理。各乡镇电教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人为党委组织委员。
第六条 各村级党组织是党员电教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要成立党员电教点和村电教领导小组,负责电教播放收看活
动的开展、电教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反馈等工作。各村电教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人为党组织负责人。
第七条 各乡镇电教站、村电教点要签订《玉田县农村党员电化(远程)教育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内容包括电教(远教)设备登记表、各级电教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县、乡、村三级电教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 村电教点电教设备管理责任人员变动时,应在乡镇电教责任人监督下,根据《玉田县农村党员电化(远程)教育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书》办理设备清点、移交手续,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要追究原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乡镇、村电教责任人发生变动,以及电教设备减少时,都要及时重新签订《玉田县农村党员电化(远程)教育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书》一式三份,并于人员或设备发生变动后十五日内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村电教设备一般不得变卖,如设备确已报废,应由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向乡镇电教站申请,申请通过的可以变卖,变卖所得收入应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
第十一条 各电教点党员电教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经村两委会人员讨论同意后方可外借,必要时派专人随机指导。
第十二条 电教音像资料应及时分类、登记、编号、入柜。如有借阅,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每人每次最多借阅3盘,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十三条 党员电教设备必须明确专人操作,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对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因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应及时进行修理。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应视情况予以赔偿。严禁非专业人员或外单位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四条 党员电教设备要实行专柜存放,做好“五防”,即防火、防尘、防潮、防磁、防盗。
第十五条 使用设备时如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处理。如遇较大故障,应请专业技术人员修理,不得擅自拆修。
第十六条 要按照党员电教(远程教育)播放收看工作有关要求开展播放看活动。严禁利用电教设备制作、转录、播放不健康的内容。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党员电教设备。对有违反者,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党员电教设备管理责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电教设备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玉田县委组织部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